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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水發〔2006〕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條款無效]。
溫馨提示: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3]39號《關於全國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徵收管理的公告》,本條例第五條自2013年8月1日起全部廢止。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19號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徵收、使用程式有關問題的公告,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自2014年5月1日起廢止。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增值稅發票制度公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73號,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自2015年1月1日起廢止。
2.國稅發〔2005〕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房地產稅綜合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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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通過進入人民**的官方網站來了解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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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水法〔2012〕92號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水宗漢 公元年號
適用於:向下屬機關部署本地、分階段或臨時工作; 對年度稅收計畫進行部分調整; 對稅務費用作出部分和臨時安排; 稅務日常工作的通知; 一般的表揚或批評; 與同級機關協商事項,答疑解惑或者提交需要經同級機關批准的事項; **上級機關的一般檔案和與上級機關稅務工作有關的檔案; 答覆下級機關的指示請求; 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案和建議以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議案的答覆。
2013+年第165號稅務總函是否有效。
你好,親愛的! 我們很樂意幫助您解答問題! 2013年第165號通知無效!
一般稅務函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稅務函一般是稅務局的內部口徑檔案。 國庫和關稅一般是財政部、海關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簽發的檔案。
祝你有美好的一天!
水法〔2012〕92號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水宗漢 公元年號 適用於:
將部分、分階段或臨時工作部署給下級當局; 對年度稅收計畫進行部分調整; 對稅務費用作出部分和臨時安排; 稅務日常工作的通知; 一般的表揚或批評; 與同級機關協商事項,答疑解惑或者提交需要經同級機關批准的事項; **上級機關的一般檔案和與上級機關稅務工作有關的檔案; 答覆下級機關的指示請求; 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案和建議以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議案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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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165號稅務總函是否有效。
你很好,很樂意為你回答。 稅務通函2013年第165號+生效:關於企業改制應交什麼稅,企業改制轉讓不動產需要繳納稅款。
1、重組企業進行的房地產轉讓,僅是投資者由國有或集體所有制變更為個人,其他不變,暫不徵收營業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詳見實施)。 國水函第165號:企業產權轉讓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範圍,不應繳納營業稅。
該財產是財產權的一部分。 如果財產單獨轉讓,則將徵稅。 《關於企業改制印花稅政策的通知》(CS第183號)規定:
企業因改制而簽署的產權轉讓檔案免貼貼花。 國有企業改制改制過程中發生的房地產、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暫停徵收土地增值稅。 摘自遼寧省委遼委第15號第2號,如果是正在改制過程中的外資單位(或個人),要判斷空腔巖銷售房地產、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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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稅〔2001〕15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和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所得徵收和免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有效。
2.財稅〔2008〕15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有效。
3、財稅〔2009〕157號《關於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全部廢止。 -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2號,本條自2011年1月28日起全部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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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對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63號公告的解釋。
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公告解讀。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公告,為方便納稅人正確理解和準確填寫年度納稅申報表,現解釋如下
1. 修訂後的申報表的背景。
現行申報表已實施6年,在組織收入、協助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加強企業所得稅最終結算繳納、促進企業所得稅科學化、專業化、精細化管理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隨著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深入實施,現行的申報表已經不能滿足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的需求。 在長孫倒台方面,新政策不斷出台,現行申報表沒有及時修改,使納稅人難以準確履行納稅義務,導致納稅人報錯率高,稅務風險增加。
另一方面,過於簡單化和不合理的結構導致了申報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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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的問題,您可以找到以下相關答案,請查閱使用: 1.國水發〔2008〕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廢舊裝置出口退(免)稅暫行辦法》的通知仍在執行中,繼續有效;
2.國稅發〔2009〕16號《關於進一步完善稅收徵管的通知》仍在執行中,將繼續施行;
3.國稅發〔2012〕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調稅重大案件審理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調稅內部工作程式》的通知〔2016〕137號, 本條例第1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自2016年9月14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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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利息、股息、獎金收入徵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656號)明確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賬戶將應納納稅人的股息、獎金收入分配給個人,收入權人有權隨時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