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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 當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勞動者應當收集證據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到勞動監察大隊向用人單位投訴。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充分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和國家的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八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補償金額不低於應付金額的50%但不超過100%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二)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按照事實、依法的規定,按照合法、公正、及時、重視調解的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工會或者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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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 向勞動行政部門(通常為勞動管理檢查大隊)報告。
2、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費200-300元,勝訴的,公司全部承擔)。
3、如您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在收到仲裁函後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4 根據國家規定,在發生仲裁或訴訟時,您可以要求在規定期限內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和報酬,並額外支付相當於工資和報酬的25%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和國家的規定,足額、及時地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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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可以向當地勞動局(人社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 如果您沒有勞動合同,您可以要求未簽署勞動合同的工資翻倍。
如果終止僱傭關係是基於拖欠工資,雇員也可能被要求支付遣散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同意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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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餐館老闆不發工資怎麼辦
1、對於這種違法行為,最簡單的辦法就是向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投訴,由他們依法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條例》的規定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無需律師),通過勞動仲裁出具的裁決向單位主張賠償,如不予賠償,可向法院申請執行。
4、勞動仲裁不被受理或仲裁不公的,可在15日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法院判決直接執行。
5、在以上述方式要求工資的同時,您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的應付金額的50%至100%的標準向您支付額外補償。
無理拖欠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工人本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這裡的“無理拖欠”應理解為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故意不按規定時間支付雇員工資。 勞動部的《關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對“不合理”作了排除性規定:“不合理”的工人工資不包括:
1)用人單位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人力資源無法抗拒的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
(二)用人單位確受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影響的,經單位工會同意,可以暫時拖欠勞動者工資,延長期限的最長期限由各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自治區或直轄市根據當地情況而定。在所有其他情況下,不合理拖欠的工資是不予退還的。
如果在現實生活中,如果老闆沒有按時發工資,除了上面拖欠工資的清單外,還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和仲裁,學會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
如果您有任何不明白的地方,請隨時諮詢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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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少有人一輩子都在做同樣的工作,而在現實中,我們經常因為某些原因選擇離開工作崗位去找乙份新工作。 但是,在實踐中,經常會遇到老闆辭職後不發工資的情況,那麼如果老闆辭職後不發工資怎麼辦呢? 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內容來回答大家的問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老闆辭職後不發工資怎麼辦?
1.談判和解。
2、向勞動行政部門(一般為單位所在區的勞動監察大隊)報告。
如果公司未能按時支付員工工資,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立即要求公司支付員工拖欠的工資和拖欠工資的25%作為經濟補償。
3、您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首先,您需要確認與雇主的僱傭關係的事實。 其次,勞動關係確認後,源家庭可以要求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補發工資。 第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乙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乙個月的遣散費作為代償金。
四、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雙倍工資,並自入職之日起乙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五,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經濟賠償,賠償金額為經濟補償金額的兩倍。 建議及時收集相關證據,依法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並要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
如果您對仲裁結果不滿意,您可以在收到仲裁函後15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公司不發工資投訴
1.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局投訴。
2、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投訴。
3、勞動者在保障拖欠工資的權利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確認與單位的勞動關係事實,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檔案等。
2、確認勞動關係後,可與老闆協商,要求用人單位補發拖欠工資的單位違法行為工資。
3、協商不成的,攜帶相關材料到勞動局找培訓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4、如果拖欠工資的金額比較大,可以直接請律師提起訴訟,通過訴訟追回拖欠的工資。
從上面的描述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員工辭職後公司不發工資,解決問題的方法有很多,可以和公司協商,要求公司及時支付拖欠的工資。 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相關部門投訴。 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勞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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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支付雙倍工資,自入職之日起乙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游泳可以採取的措施:
1.談判和解。 2、向勞動行政部門(一般為單位所在區的勞動監察大隊)報告。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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