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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豈敢厭倦放縱他的耳朵,做心腹,而只有生死之衣,而章,以此來壯百姓,與布的重量,與王有什麼區別?
只有死後和活著時衣服和器皿上的顏色和圖案才能用來監督人民,並顯示貴族和卑賤之間的區別。 再說了,天子還有什麼不同呢? 如今上天給周家族送來了災難,胡奇我只是替前王守庫的人,如果我因為沒有天賦,把前王的安葬儀式交給我叔叔,我有老叔叔,為了報答我個人的恩情,我叔叔表面上會接受,其實是恨之入骨, 並批評我,其實我怎麼敢吝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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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主金令是漢武帝在推恩令之後,為了加強權力集中,削弱王國的權力而頒布的輔助法令。 元定五年(西元前112年),武帝祭祀廟宇,請侯爵獻上金祭(周)。 他以他提供的黃金數量不足或狀況不佳為藉口,廢黜了一百零六個王子。
從那時起,一些王子因各種罪名被廢除。 就在這時,淮南王劉安和衡山王劉慈招攬客人,暗中製造兵器,密謀造祖。 元甲元年(西元前122年),武帝下令逮捕兩位國王,兩位國王自殺,數萬人被諸侯、官吏、客人因此被殺害,兩國被廢除為郡。
漢武帝還制定了《附帶利益法》,不允許諸侯君請客,限制諸侯“只能得食衣賦租,不能得政事”。 《漢書王爺表》說:"確保收益的方法"注:張岩說:
陸徵說封建諸侯太侷限,不能說是有益的。 或者說阿梅的諸侯有重法。 "《漢書高武王傳燕陵王劉健傳》說:
吳楚死後,略微攫取了諸侯的權力,左官附上了黨的法。 "注 閻世顧 說:"這些都是新的法律法規。
左觀,在“王公表”中解脫。 附帶利益,言語要增加王爺和國王。 "《後漢光武二世之書》李賢注:
武帝有淮南、衡山的策略,是左官之法,是附帶利益之法。 ";"依附於諸侯諸侯的人,必有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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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恩令》和《附帶利益法》都是在西漢武帝統治時期頒布實施的,以解決諸侯國的一些問題。 詔書的意思是,諸侯的子女雖然仍是繼承皇位的長子,但諸侯的其他子子可以繼承王位和各自的封地,新建的封建王國將不再隸屬於原來的諸侯,而由地區所在郡管理。 這樣一來,**只是名義上沒有吃虧,只是諸侯們被砍得粉碎,勢力越來越弱,從此失去了挑戰**中央集權的實力。
附帶利益法,即附議法,是漢武帝在西漢為解決諸侯國的一些問題而實施的法律。 其主要內容記載在班固《漢書》和範燁《後漢書》的註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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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恩令”,即當乙個王國的王子去世時,不僅他的長子可以繼承王位,而且他的其他兒子也可以加冕為王子,從而將乙個王國分成幾塊,而且越小,他們就沒有實力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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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典法和附帶利益。
推恩詔:規定諸侯君死後,由長子繼承皇位,其他兒子將王國的部分土地劃分為侯爵,侯爵歸郡管轄。 結果,王國變得越來越小。
附帶利益法:王爺和國王不准請客,王爺和國王的活動受到限制,王爺和國王只能繳納衣食稅,不准參與政治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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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恩法令是變相削弱諸侯的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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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武帝頒布了推恩詔,實行大統,除了長子之外,其他的嫡子也可以繼承王公王的土地,使得王公王的地盤越來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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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權力集中,削弱封建勢力,廢黜百派,尊重儒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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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利益法,即附帶利益法,是西漢武帝為解決藩屬國問題而實施的法律。 其主要內容散布在班固的《漢書》和範燁的《後漢書》的註解中。
1)《漢書王爺表》說:《定附帶利益法》引張衍的話說:“魯徵說,封建諸侯太有限,不能說附帶利益。
或者說阿梅的諸侯有重法。 閻世古:“受惠者,掩護孔子雲求之,聚得利。'義也是違反法律的,比私家更厚。
2)《漢書高武王傳燕陵王劉建傳》說:“武楚自處刑,稍有奪王權,左官附黨法。 注 閻世顧 說:
這些都是新的法律法規。 左觀,在“王公表”中解脫。 附帶利益,言語要增加王爺和國王。
3)《後漢書與光武帝二志》引述李憲:“武帝時有淮南、衡山的謀略,是左官之法,立了附帶利益法。 ”;依附於諸侯諸侯的人,必有重法。 ”
根據以上三條,我們可以大致概括漢武帝頒布的附帶利益法的大致內容:嚴禁官僚為王公積蓄財富; 嚴禁官僚勾結諸侯君王謀取利益。 簡而言之,頒布附帶利益法是為了孤立王子和國王,使他們無法在經濟上積累並在政治上形成自己的小團體。
西漢初期,政治敗壞,經濟蕭條,一方面為了解決漢初的政治經濟窘迫,為了穩定邊疆局勢,大力剷除不同姓氏的王公,另一方面,他錯誤地認為秦朝滅亡的乙個重要原因是封建制度沒有落實, 於是出現了大量同姓的王公王,加劇了封建經濟的分散,膨脹了諸侯的權力,形成了西漢的國度問題,威脅到了漢朝的權力集中。
到了漢武帝時代,國力相當強大,同時,面對前朝的問題,漢武帝決定加強權力集中,實行大統一,而第二法是他共同實施的解決王國和推恩陵問題的措施之一。 《旁系法》頒布後,進一步解決了諸侯君王的問題,大大加強了權力集中,為漢武帝統一局面的形成創造了重要條件。
注:圖為漢武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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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品受益的方法"禁止奉承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