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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各地戶籍政策不同,對離婚後的戶籍問題沒有明確細緻的規定。 當事人應根據自身情況和當地戶籍政策想辦法。
也就是說,原則上離婚後,雙方在乙個戶口簿上戶口會有很多不便,雙方有權選擇分戶或遷出戶籍。 但是,該權利不是由個人的意願轉移的,必須符合搬遷地的戶口政策。 根據《戶籍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遷出戶籍管轄的,應當向經常居住地戶籍機關申請遷出戶籍機關後才能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應當取得其慣常居住地縣、市、市公安機關的批准。
此外,公安機關作為戶籍行政機關,有權直接到公安機關了解戶籍政策,公安機關有義務告知。 根據《戶籍條例》第三條的規定,戶籍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 設有公安派出所的市鎮,以公安派出所為戶籍管轄; 沒有公安派出所的鄉鎮,以鄉鎮為戶籍管轄區。
鄉鎮人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是戶籍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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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當前戶籍所在地的戶籍機關應當出具搬出證明。
《戶籍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遷出戶籍管轄的,應當在遷出前向戶籍機關報案,取得出境證,登出戶籍。
2.入住程式。
《戶籍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移民時,在城市地區3日內,在農村10日內,應當辦理搬遷證,向戶籍機關申報搬遷登記,自到達時起交出搬遷證明登出。
3.如果您不知道如何辦理搬家戶口手續,也可以到當地公安登記機關諮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四十六條 一男一女完全自願結婚,任何一方不得脅迫另一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一百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男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結婚登記後,根據男女雙方的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告無效:
a) 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係;
3)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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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憑上述材料到對方派出所填寫戶口入境申請表,報區(縣)公安局審批。 3、經批准後,持《戶口證明》到對方戶籍派出所出具《戶口登記證明》。4、一方持戶籍本,另一方持戶籍出入境證,到另一方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籍手續。
安頓下來後,搬了戶口的一方需要重新辦理身份證。 5、婚後戶籍轉移是自願的,夫妻雙方可根據自身情況考慮是否辦理婚後戶口轉移的相關手續。
《戶籍條例》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收養、分居、合併、失蹤、找回等原因發生戶籍變更的,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籍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戶籍管理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戶籍所在地管轄的,應當在遷出前向戶籍機關申請遷出戶籍機關,取得搬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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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要將戶口簿遷至原居住地的,需憑當事人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到原居住地所在派出所說明情況,辦理定居手續, 並申請結算手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