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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交給學校,學校進行知識教育,兩者為民事法律關係,雙方主體平等。 如果退學,有權要求退還學費。
退學可以確定為違約方,學校可以根據在校時間長短相應扣除部分學費。
與輔導員談判並向學校寫申請應該不是什麼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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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似乎不合法。
我記得法律規定,乙個學期只有一半的課時不予退還。
我不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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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自己不讀書的理由嗎? 那可能回不去了! 你付錢的時候沒看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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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七十八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取的費用;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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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可以協商,協商確定退款,如果拿不到退款,可以起訴,保護自己的利益。
法律依據:《關於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學生退學,應當辦理退學手續,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離校。 已退學的研究生,可按現行畢業學位和就業政策就業的,由學校所在地的省碧亮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用人單位的,應當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退學學生檔案由學校返還其所在地,戶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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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學不退款是違法的。 如果學生退學,應在扣除費用等費用後退還學生剩餘的學費。 如果學校不退還學費,當事人可以與學校協商,如果協商不了,可以向教育部門投訴或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民法典》第233條。
如果財產權受到侵犯,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3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基於財產和個人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人民調解法》第2條。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勸說、勸導等方式,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
《仲裁法》第2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平等主體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退學時可以退還學費。
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高等教育收費管理的通知》2006年5月12日、教財2006年第2號規定,學費應按學年、學期收取,不得跨學年提前收取。 學生在支付學費後,如因故退學或提前結束學業,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按月退還剩餘學費。 >>>More
看看國家的政策! 你會得到這個主意的!
2009年,大學生入伍政策給很多大學畢業生帶來了另乙個工作機會。 鼓勵高校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對高校畢業生實行預徵兵制。 如果大學畢業生應徵入伍,每個大學畢業生最高可獲得1萬元的國家補償,以補償相應的學費或償還助學貸款。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