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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和借條的區別:
1、含義和對應的法律關係不同:借據一般體現在法定貸款合同關係中,借據是貸款合同的憑證; 借據往往是當事人之間的和解,是一種相對純粹的債債債務關係。
2、原因不同:借據一般是根據借款事實產生的; 另一方面,借據可以是各種法律關係的結果,例如銷售、服務等。
3. 區分的法律後果:
1)借據與未規定具體還款期限的借據的訴訟時效不同:對於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據,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對於無償付期限的借據,債務人開具借據時,債權人應當自借據出具之日起2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即訴訟時效自借據簽發之日起計算,不設履行期限。
2)舉證責任不同:借據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要陳述貸款事實;借據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借據的形成事實。 如果對方否認,借據持有人必須提供進一步的證據,證明借據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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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據是收到款項的證明,借據是債權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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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是給錢,另一種是借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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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借據: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證明,表明其仍欠某物或某筆錢,一般用於證明債債債務人關係。
收據:收件人向寄件人開具的證明,表明收件人已收到某物或行程中沒有錢,用於反映或證明“收貨”的事實,並不反映當事人之間存在債債債務關係,但可以作為債務人抗辯的依據之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 貸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貸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貸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貸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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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據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證明,表明其仍欠某物或金錢,一般用於證明債債債務人關係; 借據是貸款人向借款人或借款人發出的表明借出某物或金錢的憑證,一般用於證明借款或借款關係; 收據是收款人發給送禮人的憑證,表明收到某物或某筆錢,用於反映或證明“收據”的事實。
區別:1、借據背後一般有資金或實物流動,但沒有借據。
2、借據一般有借款期限和利息。
1.簡要描述借據、借據和收據之間的聯絡和區別。
1、“借據”是指債務人在借款人與貸款人建立權利義務關係時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證明。
2、“借據”又稱“借據”,通常是因債務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時償還債務而向債權人發出的債權證明。
3、“收據”是指收受他人或單位的金錢或貨物時,寫給他人或單位的一種憑證。
4、借據與借據性質不同,借據用於確認貸款的法律事實。 借據是欠款證明,是對欠款事實的確認,具有催款的性質。
5、借據的法律效力與收據的法律效力不同,“借據”的目的是確認單方面履行的貸款合同關係。 “收據”與“借據”完全不同,單獨的“收據”只能證明財產的支付和接收發生在當事人之間,而不能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和債務關係,即收據不是債務的必然證明。
簡而言之,“借據”、“借據”和“收據”是三種不同型別的憑證,應根據具體情況適當使用。
第二,一般借條或借條哪個錢更好。
借條和借條都具有法律效力。 但它們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 與借據相對應的法律關係是借款關係,即一方借錢給另一方; 借據對應的法律關係很多,可以是拖欠、分紅、投資基金等各種情況,一般情況下,一方欠對方債務。
兩者在性質上是完全不同的。 借據是債務人給債權人的憑證,表明其仍然欠某物或某筆錢,一般用於證明債債債務人關係; 借據是貸款人向借款人或借款人出具的表明借出某物或金錢的證明,通常用於證明借款或借款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貸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據等債權證明,以及其他能夠證明貸款人與貸款人之間存在法律關係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據等債權憑證未註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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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據是收款人發給送禮人的憑證,表明收到某物或某筆錢,用於反映或證明“收據”的事實。 借據是債務人向債權人發出的表明其仍欠某事或某筆款項的憑證,一般用於證明債債債務人關係。 在借錢給他人並要求他們寫借條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借款時,宜寫“借條”,不要寫“借條”或“收據”,同時應以書面形式開具。 借據和借據都是一種債務證明,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 借據是借款人發給貸款人的書面憑證,證明雙方已建立借款合同關係,借據是雙方基於以往經濟往來進行結算的結算依據,實際上是雙方過往經濟往來往經濟往來的結算, 僅代表純粹的債權債務關係,不代表借款合同關係。
收據是表示收到某物或某筆款項的憑證,表明雙方之間全部或部分債權和債務的結束,因此在借款時最好寫“借條”而不是“借條”或“收據”以抵消差額,以節省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和目的的舉證責任。 最好有兩份借條,每方乙份。 因此,如果有兩張相同(重複)的借條,雙方或單方操縱它們不僅是徒勞的,而且很容易暴露它們,最終陷入羞辱的境地。
其次,內容要比較完整,利率、借款人資訊、還款日、發證日等要寫清楚寫進借據。 一般人可能會誤以為法律不支援利息,所以利息是口頭約定的,沒有寫進借條,但實際上,只要約定的利息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法院就會支援。 因此,如果貸款有利息,最好將其包含在借據中。
此外,從債權人擔保**的角度來看,也建議在借款時將借款人的身份資訊(如全名、身份證號碼、位址)和還款日期寫進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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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據和借據都是債權憑證,其法律效力不高不低,但事實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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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借條和借條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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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因不同。 借據主要是借款的結果; 出現借據的原因多種多樣,任何可以用貨幣償還的債務都可以產生借據,任何可以用貨幣收到的債務都可以產生借據。
2.性質不同。 借據反映了當事人之間的借貸合同關係,借據本身就是借貸合同的證據,每份借據背後都是乙份借款合同; 借據和收據是雙方之間的和解結果,反映了雙方之間簡單的債權債務關係。
3.訴訟時效不同。 對於借據和有還款期的借據,訴訟時效為自其中註明的還款期之日起兩年。 未指定還款期限時,兩者的訴訟時效存在差異:
未註明還款期限的借據,貸款人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起計算,期限為二年。
4.證明力不同。 在舉證時,借據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要陳述借款事實; 借據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借據的形成事實。 如果對方否認,借據持有人必須提供進一步的證據來證明借據的成立,否則法院很可能不支援其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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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據是債權證明,借據是債務證明,兩者都具有法律效力; 收據只是債務證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1、借據是債權證明,表明借款人向借款人交付貸款時向貸款人發放貸款的事實,並交給貸款人收據以確認貸款事實。 這是乙份簡化的貸款合同,表明貸款因貸款而形成,具有證明貸款合同存在和貸款交付的作用。
2、借據通常是因債務人應履行對債權人的債務而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時償還而發給債權人的債權證明。 它是當事人之間的和解結果,反映了乙個國家,借據的目的只是為了確認這種國家的存在,但無法說明借據的原因。
3.收據是收件人發給寄件人的憑證,表明收到某件物品,用於證明“收到”的事實。 單獨的“收據”不能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債債債務關係,也不是債務的必要證明。 如果基礎合同附有“收據”,可以表明債務人已經履行了送達義務,但不能表明合同當事人是否已經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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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之間的區別:
1.含義不同。
借據是借款憑證,借款人向借款人出具憑證,證明借款行為; 借據是個人或單位在欠款或貨款時向有關單位或個人開具的憑證; 收據是收受他人或單位的金錢或貨物時寫給他人或單位的一種憑證。
2.證明關係不同。
債權債務、貸款合同關係。 根據借據,它只能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債務人關係,而欠款關係究竟是什麼,需要由借據的持有人或簽發人進一步證明。 收據只能證明雙方之間存在支付和收取金錢的關係,收據的持有人或簽發人需要進一步證明基礎合同關係,支付款項的依據是什麼。
3.形成的原因不同。
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並借入貨物等,貸款人支付貸款或貨物; 因銷售或購買而產生的欠款等; “收據”可能是您收到的您有權收到的東西,也可能是原本屬於您的東西。
4.用途不同。
借據用於確認貸款的法律事實,證明雙方之間存在貸款關係,證明借款人有還款義務; 借據用於證明借據的簽發人拖欠借據持有人未支付的欠款(貨款、勞務費、合同款等),具有催款性質; 收據證明收到債務人的還款、付款、賠償、合同付款等,以證明雙方債權人權利和債務關係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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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借據和收據是“競爭對手”。
由於家庭經濟困難,張甫於2011年2月25日向崔岩借了3萬元,並寫了一張借條,約定在2012年12月31日前還清,如果還不起,再繼續一年。 後來,張甫拒絕還款。 崔岩向法院起訴,張甫聲稱自己已經還清了,並拿出一張印有崔硯名字的收據,上面寫著崔硯於2011年4月11日收到張甫,本金3萬元,利息10元,共計1萬元,但經認定收據上的簽名不是崔硯所寫。
法院判令張甫償還崔岩的3萬元貸款。
收據是指接管人在收到財產時出具的證明收到融資事實的證明,一般是債權人在債務人還清借據或借據後出具的證明,證明雙方債權人權利和債務關係的終結。 如果收據沒有到期時通過付款贖回的意向,一般不會產生債債債務關係,僅憑收據向法院提起的訴訟一般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崔燕在收據上的簽名屬實,則張甫可以免除還款義務。
示例:借據比借據複雜得多。
劉軍拿著借條,要求李濤還800萬元和利息。 借條稱,今日欠劉軍、田雨、壽山雕刻、凍石、劉海蟾蜍、觀音佛像等物品,總價800萬元。 對此,李濤表示,自己是幫劉軍臨時保管一些物品,出售後,作為雙方合作的資金,專案停工後,劉軍寫了一張借條,李濤籤了字,所以雙方屬於保管關係。
而這些物品只值40多萬元,劉軍利的行為涉嫌詐騙,公安機關已經受理了。 經法院審理,劉軍雖然持有李濤簽字的借條,但無法說明雙方買賣物品的名稱和數量,相反,李濤能夠提供借據**中主要物品的數量、位置和標識。 鑑於劉軍無法證明借條背後的法律事實,法院駁回了劉軍的訴訟請求。
法官解釋:借據證明欠款關係,借據證明借款關係,貸款肯定是拖欠的,但欠款不一定是貸款。 借據是交易後由一方(債務人)出具的應付賬款證明,以證明其拖欠事實和到期還款義務的證明,是雙方過去經濟往來往往的結算。
劉軍持有的借據只能證明雙方已經移交財產,並不能證明雙方前款的事實。
此外,借據與借條在訴訟時效的計算上也存在差異。
總之,借據是證明欠款是因所有經濟關係而產生的法律檔案,範圍遠遠大於借據,借據只是證明借款關係的證明。 收據是對方財產的收據證明,不能證明債債債務關係,但可以證明債務的償還,可以反對借條和借條。
根據我國法律,如果借據中沒有還款期限,訴訟時效為三年。 在相同條件下,借據的最長期限為20年。 同時,訴訟時效也可以中斷和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