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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規定,造成交通事故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規,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大傷害或者死亡,或者給公共或者私人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2.刑法規定,以危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水浸、投毒、投毒等方式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兩種犯罪的構成不同 1.客體不同 交通事故罪的客體是交通安全。
在以危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違法物件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人數的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或者大量公共、私人財產的安全。
2.客觀要求不同交通事故犯罪需要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發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傷害或者死亡,或者造成公共或私人財產的重大損失。 以危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觀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
3.主觀意圖不同。
造成交通事故罪的主觀性表現為過失,以危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觀性表現為犯罪意圖。
4.對犯罪後果的要求不同。
交通事故需要後果嚴重,以危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險罪,只要行為人使用的危險手段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沒有發生嚴重事件,也可以構成本罪。
造成交通事故罪,是指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傷害、死亡,或者對公共、私人財產造成重大損害的。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對事故負有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該人對事故承擔同等責任;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毀,對事故負有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不能賠償3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一人或者多人嚴重傷害,對事故負有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但(一)酒後、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三)明知駕駛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故障的機動車的;(四)明知駕駛無證或者報廢機動車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的。
均構成交通事故。
以危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並不要求發生嚴重危害後果是犯罪的要件,只要行為人使用的危險手段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可以構成該罪。
5.處罰不同。 交通事故的最高刑罰是監禁,以危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的最高刑罰是死刑。
犯交通事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危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此罪,致使他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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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不同的概念; 2.犯罪的構成不同; 3、題材不同; 四是客觀要求不同; 第五,處罰不同。 造成交通事故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大傷害或者死亡,或者給公共或者私人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集體犯罪,包括縱火、水災或者其他手段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事故、重大傷害或者死亡,或者給公私出行、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交通事故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造成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且對事故負有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人員死亡的,對事故承擔同等責任;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毀,對事故負有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不能賠償30萬元以上的。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或者多人重傷,對事故負有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為交通事故致使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三)故意駕駛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故障的機動車的;
(四)故意駕駛無證或者報廢機動車的;
5)白銀鎮團嚴重超載駕駛;
6)為逃避法律起訴而逃離事故現場。
第三條 交通事故後逃逸,是指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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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害公共安全罪與造成交通事故罪有什麼區別?
1、危害公共安全罪與造成交通事故罪的區別如下:
1)犯罪物件不同,交通事故犯罪的物件是交通安全。在以危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違法物件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人數的生命安全、健康或者大量公共、私人財產的安全;
2)故意主觀方面不同,交通事故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屬於過失罪;以危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是主觀故意的,屬於故意犯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事故、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發生交通事故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造成交通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主體要素:犯罪主體為年滿十六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客體要素,侵權客體為運輸安全;
3.主觀因素,主觀方面表現為疏忽;
4.客觀要件:客觀上,必須發生造成人身重傷、死亡或公共、私人財產重大損失的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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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與造成交通事故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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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交通事故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大傷害或者死亡,或者給公共或者私人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只能主觀過失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大傷害或者死亡,或者給公共或者私人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即肇事者主觀上不希望發生危害社會的嚴重後果。 造成交通事故罪是後果性犯罪,即僅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定,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構成造成交通事故罪。
危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放火、水浸、投毒等法律明確規定的方法以外的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共安全。 此類犯罪的犯罪者使用縱火、水浸、投毒等法律明確規定的犯罪手段以外的危險手段,危害不限人數的人的生命、健康或公共或私人財產安全。 法律在這裡沒有明確規定危險的方法,因為在實踐中,在案件中有許多表達形式,無法一一列舉。
肇事者主觀上是故意的,被歸類為直接或間接。 直接和故意表達危害公共安全的願望; 間接故意表達是允許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發生,即對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持漠不關心的態度。 危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種行為,即只要實施了危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實際後果,都構成犯罪。
造成交通事故罪與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為人的主觀心理。 池源以危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屬於故意犯罪,行為人明知其行為的嚴重後果,但希望或允許發生這種結果,造成交通事故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行為人應當預見到其行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 但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輕信本可以避免它。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縱火、漏水、投毒等危險方法,致使人重傷、死亡或者給公共財產、私人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事故,造成人身重傷、死亡或者公共、私人財產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交通事故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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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差異:
1、客體不同,交通事故罪所侵犯的客體是交通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罪,違法物件是社會公共安全。
2、主觀方面不同:交通事故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屬於過失罪; 以危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是主觀故意的,屬於故意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事故,造成人身重傷、死亡或者公共、私人財產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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