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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權益是指允許和保護教師能夠做或不做某些行為,以及據此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些行為,並受法律承認、設定和保護。 它一般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1)教師實施某些行為的權利,也可以稱為積極行為的權利。
2)教師要求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的權利。
3)當教師的權利受到侵犯時,他們有權訴諸法律來確認和保護他們的權利。法界有句話說“無補救,無權”,為了保護教師權益,需要不斷完善教師權益保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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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2)從事科研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3)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並評估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4)按時領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及教育行政部門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6) 參加進一步的或其他形式的培訓。
第8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他人樹立榜樣;
2)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政策,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畫,履行教師合同,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法制、思想道德、文化、科學技術等基本原則教育,組織和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4)關心和愛護所有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促進他們在道德、智力、體格方面的全面發展;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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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除普通公民享有的權利外,還剝奪了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 從事科研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表達意見;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並評估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按時領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帶薪休假;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 教師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2)從事科研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3)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並評估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4)按時領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及教育行政部門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6) 參加進一步的或其他形式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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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2、從事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表達意見;
3、引導學生的學習與發展,評價學生的學業成績;
4、按時領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帶薪休假;
5、對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及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6、參加進階培訓或其他形式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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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教師法》的規定,教師享有以下權利:
1、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這是教師最基本的權利,也是教學職業獨有的活動。 教教活動是乙個非常複雜的系統工程,包括課程設定、教材、教學方法、考試評價、課外活動、思想教育、勞動教育、校園文化、校家合作教育等。
2、從事科研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表達意見。 這是教師作為專業技術人員的一項基本權利。
教師在完成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的前提下,可以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寫書講學、進行學術交流、參加學術團體等工作。 但是,充分表達意見的權利的行使必須限於學術研究活動,而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應遵循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教學大綱的要求,不得隨意發表個人意見。
3. 引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估學生的品行和學習成績。 這項權利反映了教師在教育和教學活動中的主導地位。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師有權根據學生的身心條件和特點,在學習、公升學、就業等方面給予有針對性的指導。
教師有權客觀評價學生的學業成績,通過考試、考試等方式評價學生的品行和能力,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4、按時領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帶薪休假; 教師職業的特點是專業性強,腦力和體力消耗較大,因此教師不僅享有作為勞動者的工資和報酬的權利,而且享有國家規定的教師福利待遇,包括寒暑假帶薪休假的權利。
5、對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及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教師參與教育管理是一項民主權利。
賦予教師這種民主權利,有利於調動教師在教育工作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對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進行監督,及時發現問題,改進工作,使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主導地位得到體現,教育教學的目的能夠得到更有效的實現。
6、參加進階培訓或其他形式的培訓。 保障教師的受訓權,對於教師更新知識、調整知識結構、提高專業水平十分必要。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採取多種方式,為教師參與進修創造條件,切實保障教師享有這一權利,滿足教師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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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2)從事科研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3. 引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估學生的品行和學習成績。
4)取得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帶薪休假;
5、對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及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6、參加進階培訓或其他形式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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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答案解析】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福利待遇的權利是教師應享有的基本物質權利。 因此,請選擇 D。
不同地方的測試內容不同。 一般應考察教育的理論基礎,即教育學、心理學、教育心理學、教育法律法規、教師職業道德、時事政治等。 有些地方還測試學科專業知識,有些地方還測試公共基礎或線路測試。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