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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依法享有下列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自由的權利; 在國家機關中擔任職務的權利; 擔任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人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4條。
年滿18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背景、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被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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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遊行自由和示威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和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的不可侵犯性、人格尊嚴的不可侵犯性、家庭的不可侵犯性以及法律對通訊自由和私隱的保護;
(五)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提出批評、建議、起訴、控告、舉報和獲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工作權、工人休息權、退休人員的生計保障權,以及在年老、疾病、殘疾或無工作能力的情況下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和物質援助的權利;
7)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 婦女獲得保護的權利,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中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性和子女受國家保護;
10)僑胞、歸僑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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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民的基本權利。
1.政治權利和自由。
包括投票權和被選舉權。 2)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憲法規定,中國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享有一切自由。
不得強迫公民信教或不信教,信教的公民不得歧視不信教的公民。
3.人身自由權。
廣義的人身自由權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嚴和住宅的不可侵犯性,以及與人身自由密切相關的對通訊自由和通訊私隱的保護。 狹義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的自由。
4. 社會經濟權利。
社會經濟權利是指公民在經濟生活和物質利益方面享有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前提和物質基礎。
包括:1)產權;2)繼承。
3)工作權;4)休息權;5)獲得物質援助的權利;6)退休人員。
生命安全權。
5. 教育、科巨集老年教育、文化權利和自由。
《憲法》規定,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採取多種措施發展各項教育事業,提出了“科教興國”戰略。
6. 特定人的權利。
所謂特定人員,包括婦女、母親、兒童、老人、退休人員和烈士家屬。
華僑、歸國華僑及其親屬。
其權利包括:1.婦女、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2)保護退休人員和烈士家屬的權利。(三)保護僑眷、歸僑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
7. 監督權。
《憲法》規定,公民有權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
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有權向國家機關控告、控告、舉報其違法失職行為。
其中,四項基本權利是前四項政治權利,即人身權利。
經濟權,信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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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平等權,即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即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背景、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年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除外;
(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自由;
4. 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5. 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家庭不可侵犯和通訊自由;
(六)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權,包括依法批評、建議、申訴、控告、舉報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7.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勞動者休息權、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工作能力而獲得國家和社會社會保障和物質援助的權利;
8. 社會和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9. 婦女受到保護的權利,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中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10. 婚姻、家庭、母親和子女受國家保護;
十一、華僑、歸僑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
1. 未成年人有哪些權利?
未成年人的權利包括: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名譽權、財產所有權、著作權、專利權、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宗教信仰自由權、 民族風俗易怒的自由權、通訊自由權和通訊保密權、受教育權以及批評、建議、上訴、控告和舉報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
每個公民都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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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權利包括生育權、受教育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三十四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背景、宗教信仰、文化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但是,這一例外情況適用於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迫公民信教或者不信教,不得歧視信教或者不信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民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未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決定,不得逮捕任何公民,並由公安機關強制執行。
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禁止以任何方式侮辱、誹謗或誣告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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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太多了,比如教育、被選舉、勞動、人身自由的不可侵犯性、對老年人的贍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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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遊行自由和示威自由;
宗教或信仰自由;
人身和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的不可侵犯性、個人尊嚴的不可侵犯性、家庭的不可侵犯性以及法律對通訊自由和私隱的保護;
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權,包括依法批評、建議、申訴、控告、舉報和獲得賠償的權利;
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工作權、工人休息權、退休人員的生計保障權,以及在年老、疾病、殘疾或無工作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和物質援助的權利;
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進行科學研究、文學和藝術創作以及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婦女受到保護的權利,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中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婚姻、家庭、母親和子女受到國家的保護;
僑僑、歸僑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受到國家保護。
政治權利和自由。
其中,政治權利和自由可分為: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表達權:言論權、出版權、集會權、結社權、處理權、示威權。
自由。 個人自由可分為:
人身自由權。
住宅不可侵犯權。
人的尊嚴權。
通訊自由和通訊保密權。
社會經濟權利。
社會經濟權利可分為:
財產權。 工作權。
工人的休息權。
退休人員的生計保障權。
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受教育權。 救濟權。
補救權可分為:
抱怨,指責。
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社會生活權。
宗教或信仰自由權。
教育、科學和文化權利和自由。
婦女和兒童權利等
公民的平等權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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