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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乙個大工程,投資1200萬元,這樣的合同寫得太簡單了,很多問題不明確,連基本領域都寫不清,漏洞太多,操作難,糾紛處理難。
2、合同形式上,沒有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的時間,所以沒有法律效力,應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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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這份“合同”是由非專業人員簽訂的。 就我個人而言,我有以下幾點看法:
1、開頭全稱描述“甲方、乙方”時,以下應使用“甲方”和“乙方”作為縮寫。 不要想出不同的縮寫。
2、合同沒有規定如何確認建築物的具體設計方案,如何驗收等。 未來,可能會出現許多爭議。
3、合同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應明確註明,包括身份證。 公司印章和國家統一信用資訊**等。
4、承包建設專案具體工程已完工的程度未明確規定。
5、完成時間比較寬泛,不夠嚴謹。
根據我的非專業分析,我已經覺得“這份合同”相當粗糙。 建議更專業的人幫助起草並公平地進行。 以防萬一發生不可預見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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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這份合同表面上存在很多瑕疵,但如果簽了,至少有兩個方面可以確定,第乙個專案是乙方承包的,第二個專案價格是一次性價款。 施工期、付款方式不明確、違約不承擔責任等重要條款,但可以稍後簽訂補充協議。 也相當於所涉協議是框架協議,然後可以簽訂具有具體條款的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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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您好,我很高興為您解答,我可以幫您檢視合同,您的合同中是否存在義務和責任方面的爭議,我可以幫您詳細分析並發布工藝計畫。
您好,我很樂意為您解答,我可以幫您看一下合同,您的合同是李菊孝在義務和責任方面以及重昌有哪些問題有爭議,我可以幫您詳細分析並發布工藝方案。
直播合同。 是的,無論您是甲方還是乙方,您都在合同中。
乙方可以簽合同嗎 會不會有什麼不好的事情。
這份合同建議大家不要簽字,我剛看了第乙份就發現了乙個很大的問題,崇松五年的簽字期對你來說會是乙個非常大的約束,如果在簽字期內沒有達到甲方的要求,就算簽字期結束了, 你仍然需要繼續履行合同中的條款,這是乙個非常不合理的霸王條款。
而且,在野茄子合作期間,對方仍然可以使用你的真名和**授權他人,如果在此期間出現違規行為,你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我不做這個行業,他能約束我嗎,也就是說,如果我5年不做直播,他會自動解約嗎?
只要您在合同中有任何違約行為,包括辭職,對方可以要求您退還所有交通費、司機費、住宿費等大額費用,包括不合理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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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我可以幫你分析理解合同的文字,你可以把合同發給我,我會幫你,幫你分析一下。 [玫瑰]。
直播合同。 **我發給你的我是乙方,能不能簽個合同,沒什麼不好的。
我可以幫你分析理解合同的文字,你可以把合同發給我,我會幫你,幫你分析一下。 [玫瑰]。
但是胡淇恣愛]親愛的,幫你分析一下你想籤的合同協議的內容,你可以作為乙方簽合同,沒什麼不好的,這是協議的正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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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雙方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力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應嚴格履行。
你能幫我看看這個合同有什麼問題嗎?
您好,我是合作諮詢律師,我收到了您的問題,我需要一點時間回答,請稍等。
沒關係。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達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雙方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力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應嚴格履行。
這次我很高興為您解答! 如果你對我上面的針對性回覆感到滿意,可以給我點個贊,點選我的頭像關注,這樣我就可以繼續為你解答了。 下次期待解決您的問題
本合同對乙方有什麼影響?
如果它不與雙方的真實意圖相矛盾,則有效。
它在於雙方之間的信任或不信任狀態,因為合同已經簽訂,因此具有法律依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只要遵守協議即可。
什麼是不建立僱傭關係。
乙方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乙方應承擔全部費用。
如果您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受傷,只要您不是主要或全部責任方,您基本上可以申請工傷保險。
甲方是否也要承擔一些。
具體來說,如果你在合理的通勤時間內在居住地和工作地點之間走合理的路線,你將被社會保險部門認定為工傷。 即使你因為日常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而中途到達,比如你在下班後的路上買了一些東西,也都在合理的路線定義之內。
只要您不是主要或全部責任方,您基本上可以申請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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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符合勞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有以下個別地方有待完善:
1.第七條 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 1 乙方試用期滿後,甲方應當按照第一條的規定為乙方提供相關保險。 2.醫療期限和醫療費用按公司規章制度執行。 ”
一、根據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應當自入職之日起乙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應辦理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障的手續,而不是等到試用期屆滿後再辦理, 這部分內容應該修改和完善。
二、公司為員工繳納醫療保險後,醫療費用應由保險**依法支付。 這篇文章可以適當修改,也可以乾脆刪除而不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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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基本沒有問題,問題在前面的章節中已經指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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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說實話,審查和修改合同這種事情,需要律師付出大量的腦力和體力勞動,所以估計願意在這裡服務的律師並不多。 建議也支付合理的費用來指定律師。
顧洪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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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試用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2、變更後協議不符合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變更需要雙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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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該說本《勞動合同》沒有大問題;
2、內容含糊不清,應明確試用期的時間,貴公司不清楚。 “試用期按照公司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執行,試用期不得超過4個月,試用期應計入上述規定的2年合同期。 ”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足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雇主和同一雇員只能就試用期達成一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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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2. 第八條第一款第(五)項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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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試用期太長,不符合規定,其他一切都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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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全面,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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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兩個答案是正確的:
1.不可抗力不能事後協商,有強制性要求,如戰爭、**、颱風10級以上,但有些可以協商,如**級不可抗力,或者颱風有多大是不可抗力,但無論如何協商,這次協商的結果都應該寫進協議裡,也就是說, 協議起草前必須有結論,事後不能談判,否則毫無意義;
2、過去合同糾紛的解決可以是仲裁或訴訟,但在目前的標準合同格式下,只能選擇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仲裁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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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點第九條:“不可抗力的事由雙方經協商確認”。
不可抗力的情況似乎是法律強制性的,不能由當事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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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您只能選擇乙個。 否則將構成無效。 建議選擇商事仲裁,明確仲裁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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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須註明正式工資。 (關於試用期工資:勞動者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
2. 不予賠償。 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法律有明確規定。 一般而言,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只需提前乙個月書面或口頭通知用人單位,乙個月後勞動關係自動終止。
詳情請參閱法律。
3、合同約定3年,試用期2個月合理。 請參閱 1 和 2 進行辭職。
4.讓我告訴你最後乙個問題,關於霸王條款,這通常是你覺得不合理和不滿意的條款。 比如,“違約金萬元”這個荒謬的條款,對你來說可能是不合理的。
此外,所謂“霸王條款”,是指一些經營者為逃避法律義務、減輕自身責任,限制消費者權益,嚴重侵犯公眾利益,單方面制定合同、通知、宣告、店鋪通知或行業慣例的不平等形式。 看看這一點真是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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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你不在合同中註明正式工資不合法是不合法的,但現在很多單位都這樣做了,至於違約金,法律不允許約定違約金,以後要離職,提前乙個月提交辭職報告, 符合規定,約定的違約金本身就違法,所以即使協議無效,也無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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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說的勞動合同只寫試用期工資,正式工資要參照公司工資管理制度的約定合理。 即使公司沒有薪酬制度,如果引起爭議,也會以公司內其他同崗位人員的薪酬水平為準。
2、公司要求支付違約賠償金屬違法行為。 我國《勞動合同法》僅規定,違約金僅對違反有服務期限和競業禁止的保密協議的專業技術培訓承擔。 對於其他違約行為,員工無需承擔違約金。
3、辭職的,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雇主不支付遣散費。
4、合同中是否有霸權條款,可以先熟悉一下勞動合同法再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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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1988年3月5日9:00(公曆) 農曆:1988年正月18日18。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