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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全國總工會、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工會資金稅前扣除管理的通知》(2005年總公發9號),進一步明確了工會資金稅前扣除:凡依法設立工會組織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以下匯率向工會繳納工會經費每月佔全體職工工資總額的2%,並憑工會組織出具的工會資金撥付專用收據稅前扣除。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付的工會經費中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雖然沒有明確提及“設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一詞,但引用了“撥款”的概念,這三項政策規定工會資金稅前扣除待遇是一致的。
因此,我們認為,只有依法成立工會組織的企業按全體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撥給工會的資金,才能憑工會組織出具的《工會資金撥付專項收據》稅前扣除。 未依法設立工會組織的企業,只能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扣除已上繳當地工會組織並取得專項收據的企業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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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基金不到工資總額的2%,上繳(由工會組織或稅務局收取)可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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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必要增加金額,期初餘額可以留作以後使用,但籌集到的工會資金必須上繳工會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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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費用的稅前扣除標準為2%。 工會基金一般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企業工會,另一種是地方工會基金。 工會費用稅前扣除限額標準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允許扣除。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付的工會經費部分不得超過工資、薪金的2%,並允許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42條::(1)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設立工會組織,按全體職工月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給工會的資金; (三)工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對人民的補貼;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事業單位撥付經費,應當稅前支付。 工會的資金主要用於服務員工和工會活動。 資金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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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撥付的工會經費中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百分之二的部分,允許扣除。 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有關檔案,各單位繳納的工會經費的40%上繳上級工會,100萬億中的60%由基層工會使用。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付的工會經費中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1款第1項 下列個人所得專案免徵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軍級以上單位以及境外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獎金, 在科學、教育、技術、文化、健康、體育、環境保護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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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專案:1、企業職工工資薪金; 國家允許將企業發生的合理工資和近期支出按事實計入扣除。
2、企業在員工福利、工會經費、員工培訓教育方面的支出; 企業應當按標準扣除職工福利費用、工會經費、職工培訓教育費用,並計入稅前扣除專案,超出標準的費用只能按標準扣除,超出標準的費用不扣除的,按實際金額扣除; 員工福利支出不超過工資總支出的14%,可以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管理,規範稅收徵收和繳納,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稅務機關依法徵收的各類稅種的徵收、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 徵收、中止徵稅,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進行; 法律授權***的,依照***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徵收、停繳、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納稅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代扣代繳、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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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付的工會經費部分不得超過工資、薪金的2%,允許扣除。
2.《企業所得稅法》實行工資薪金抵扣制度,即允許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必須是企業實際發生的部分,賬簿中已計入但未實際發生的工會經費不得在納稅年度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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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超過工資2%的部分可以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條例》
第四十一條 企業撥出的工會經費中不超過工資、薪金百分之二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條 除財稅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費用部分不得超過工資薪金總額,並扣除準牽頭金額; 超出的金額可以結轉並在隨後的納稅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