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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規定,公民享有下列基本權利:
1)平等權,即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即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背景、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除外;
(3)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自由;
4)以宗教為幌子的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5)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住宅不可侵犯和通訊自由;
6)退休人員的工作權、休息權、生計保障權,以及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力時獲得物質援助的權利;
(七)受教育權、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等文化活動的自由;
8.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中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婚姻、家庭、母親和子女受到國家保護;
(九)保護僑眷、歸僑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
(十)傷殘軍人、烈士家屬、軍人家屬終身國家和社會保障;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人、聾人、啞人和其他殘疾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十一)有權控告、控告、舉報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遭受損失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在我國,每個公民都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義務是:
(一)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族團結;
(二)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保管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社會公序良俗;
(三)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動;
4)工作的義務;
5)教育義務;
(六)保衛祖國,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參加民兵組織;
7)依法納稅;
8.夫妻雙方都有計畫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和贍養父母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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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基本權利:
1. 平等權;
2. 善治和模仿的權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 人的自由權;
5. 上訴權;
6. 社會經濟和文化權利;
7. 保護特定人員的權利。
公民的基本義務:
1、維護民族團結;
2、遵守憲法和法律;
3、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4.服兵役;
5、依法納稅;
6. 其他基本義務。
法律依據]《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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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平等權利。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人身自由權。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未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決定,不得逮捕任何公民,並由公安機關強制執行。
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三十四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迫公民信教或者不信教,不得歧視信教或者不信教的公民。
5.對團的完成進行監督和獲得補償的權利。
6. 社會經濟權利。
7. 教育、科學和文化權利和自由。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自由。
8.婦女、婚姻、家庭、母親、無聊的孩子和老人都受到國家的保護。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禁止以任何方式侮辱、誹謗或誣告公民。
2.公民的義務如下:
(一)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族團結。
第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全國統一和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2)遵守憲法和法律,尊重社會公德。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社會公序良俗,尊重社會公德。
(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從事危害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四)保衛祖國,抗侵略,服兵役,依法參加民兵組織。
第五十五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個公民的神聖職責。
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5)依法納稅。
第五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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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是遵守憲法和法律; 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物,遵守勞動紀律,遵守社會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稅款依法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33條.
所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前中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
所有公民都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34條.
年滿18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背景、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但是,這例外情況是針對被剝奪依法施政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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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權利:
1. 平等權;
2.人身自由權。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宗教信仰自由。
5.監督權和獲得賠償的權利。
6. 社會經濟權利。
7. 教育、科學寫作、文化權利和自由。
8.婦女、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
憲法義務是:
(一)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族團結。
2)遵守憲法和法律,尊重社會公德。
(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四)保衛祖國,抗侵略,服兵役,依法參加民兵組織。
5)依法納稅。
2.公民權利和義務之間的關係。
所謂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利益,表現為享有權利的公民有權實施某些行為,並要求他人作出相應的行為。
所謂義務,是指公民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表現為有義務的公民必須履行某些行為或者禁止某些行為。 這個原則可以用以下幾種方式來理解:
每個公民都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 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憲法》第33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