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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地鐵逃票被發現驚慌失措受傷,地鐵應該賠償嗎?
上車買票是我們每個人最基本的事情。 當然,坐地鐵買票也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但是也有很多人會逃票,他們會用各種方式比如,他們會趁地鐵的閘門沒有關上的時候快速走過去,有的人會直接走到那裡,會用一些假證件來逃票。
簡而言之,他們有各種各樣的方法。 他們的所作所為已經被監視器拍了下來。 而且被發現後,一般的懲罰就是批評和教育,有些城市會收取罰款,比如我坐地鐵的時候就見過很多這樣的情況,我們經常住在北京據統計,短短5個月。
無票行為上千種,票價高達40多萬元。 但也有一些這樣的情況。
例如:在逃票的過程中,他驚慌失措地摔倒,導致身體倒下,過門時被大門抓住。 有些人會向地鐵站索要賠償。 如果向法院報告,法院將無法證明當時的工作人員是否行為過激,如果雙方都無法提供監控。
而且因為監控最初是從地鐵來的。
所以所有的證據都是由對方提供的。 因為對方屬於逃票,他本來就是在違反規則。 最終,法院可能會因為地鐵方沒有監控,僅依靠對方的口頭陳述,而要求地鐵方承擔20%的賠償費。
如果有監控,法院會根據當時的情況確定地鐵方是否負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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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地鐵不應該補償這一點,因為他們已經買了票,如果他想買票,就應該有保障,應該有保險,如果他沒買,她就慌了,為了逃避票,就導致了自己的**,這應該是他自己的責任,而不是地鐵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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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話說得好,叫沒有鑽石就不要做瓷器活。 怎麼會這樣? 在如今越來越完善的誠信社會體系中,依然會有地鐵逃票現象,簡直不可思議。
生活在這個群體中的人必須遵守最基本的道德和社會規範,如果他們不符合要求,我覺得他們最終會被這個社會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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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個人行為,乙個缺德的人是不會被法律容忍的,否則他以後會這樣做,給他一些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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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賠償,小偷偷電動車觸電身亡,最後,法院不是判了車主賠錢嗎? 有這個先例,如果法院判決地鐵不支付賠償金,那就是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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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可能得不到補償,你也不會得到補償,因為如果你不買票,你就沒有義務,沒有義務,沒有權利,也沒有權利得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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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這與造成你自己受傷的地鐵無關,但地鐵可能會幫你撥打120,以人道主義的名義送你去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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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幼稚的問題,你想想看,你先逃票,人家先罰你,你是妄想地鐵賠錢給你,這是不可能的事情,記住下次幾千萬的逃票是不可取的,現在個人誠信名單已經記錄下來了, 然後下次你沒有那麼幸運的時候,萬一摔得很嚴重,損失就不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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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當然需要,你可以懲罰我逃票,你不能嚇唬我,追我,嚇唬問題,你要賠償,如果你被嚇死了,還不如賠償。 這是中國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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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被發現逃票,摔傷了自己,還想賠錢,所以不要亂來,比如去飯局吃飯,吃完飯,抬腿就走,敢問,等著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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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在想這個問題,真的...... 有坑嗎?
1.逃票是不對的。
2. 個人應對因個人行為造成的跌倒傷害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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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因為逃避票價而驚慌失措地摔倒,這個地鐵將不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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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該得到補償!! 我摔傷了自己,我為此付出了代價,更何況我先逃過了罰單,因為我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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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是一種道德恩惠,不補償是一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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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必要賠償,因為你先逃過了罰單,再說了,也沒人逼你自己摔跤,所以不讓你坐牢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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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沒關係! 你逃避了車費,傷害了你,你是有道理的??? 地鐵沒有要求你逃票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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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票當然是錯的,但地鐵也應該得到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