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傳票和刑事傳票有什麼區別

發布 社會 2024-03-16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公共秩序傳票和刑事傳票之間有幾個區別。

    1、依據不同:公安傳票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公安機關適用刑事傳票,依據《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刑警辦案須知》;

    2.適用物件不同:公安傳票針對的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人,刑事傳票適用於不需要羈押、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

    3、性質不同,羈押傳票和傳票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訴訟行為,羈押傳票是一種法定的刑事強制措施,羈押傳票具有一定的強制性。

    傳票是一種通知,不是強制性的。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1.性質不同:公安傳票是一種行政措施,刑事傳票是一種調查行為;

    2.公安傳票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而公安機關的刑事傳喚則以《刑事訴訟法》為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和《刑警辦案須知》;

    3.適用物件:治安傳票針對的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人員,刑事傳票適用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

    4.適用程式不同:治安傳票不需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而刑事傳票需要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見《公安機關刑事案件辦理程式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

    5.適用的時限不同:公令傳票的時限為24小時,而刑事傳票的時限為12小時,例外時限為24小時。 (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

    可以看出,公共秩序傳票可以是強制性的。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治安傳票不是行政強制措施。 根據《行政強制措施法》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是:(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財物; (三)沒收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法律分析:首先,被傳喚的人和傳喚所依據的法律是不同的。 簡單地說,公共秩序傳票是針對罪犯的,而刑事傳票是針對犯罪嫌疑人的。

    其次,傳票後的訊問時間不同。 在接到警方傳票後,一般要求在8小時內接受訊問和核實,除非採取拘留措施,經批准可延長至24小時。 但是,訊問一般不得超過刑事傳票後12小時,需要刑事拘留的,經批准不得超過24小時。

    無論是公共秩序傳票還是刑事傳票,都必須及時通知家屬。 如果在此期限內無法查實違法或犯罪事實的,則必須釋放該人,並且不得使用連續傳喚方式變相限制人身自由,例如,該人剛剛被釋放後又被傳喚回來。 第三,傳票的形式不同。

    對在現場發現的罪犯,出示警察身份證可以口頭傳喚,但應告知傳喚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如果罪犯不配合,可以強制傳喚,如戴上手銬、扭打。 對於在現場未被發現的罪犯,通常使用傳票令。 但是,如果無法進行刑事口頭傳票,則使用拘禁傳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被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情況複雜,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地點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縣指定地點或者其住所訊問,但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出示工作證明,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票或拘押傳票的期限不得超過12小時; 案件情節特別重大、複雜的,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押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押傳喚等形式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秘密羈押。 傳喚、羈押傳喚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在刑事訴訟中,傳票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出庭的措施。 需要無悔地逮捕或拘留的嫌疑人必須使用傳票卡。 他可以被傳喚到指定地點或他的住所或單位接受訊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令傳喚。對在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明,人民警察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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