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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做法是符合法律的。 房東認為醫院相關負責人的行為已構成醫療事故罪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立案調查。 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房東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請立案或者向檢察院提出立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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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的解決方式有三種:雙方自行協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其中,當事人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並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受理。
發生醫療事故時處理程式: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發生醫療糾紛時,患者或其家屬有權提出技術鑑定。 根據鑑定的時間和原因,以及接受鑑定的機構不同,鑑定可分為第一次鑑定和第二次鑑定。
第一次評定由各區縣醫學協會組織,轄區內各級醫療機構的活動在區縣內確定。 當事人對第一次鑑定結論不滿意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果後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復鑑申請,復鑑由市醫協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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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發生醫療事故糾紛,當事人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的,應當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採取行政措施。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重大醫療過失報告後,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採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後果擴大外,還應當組織調查,確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 無法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的,應當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評估的醫學協會組織評估。
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糾紛的,當事人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書應當明確說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相關事實、具體要求和理由等。
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糾紛解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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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解決醫療事故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超過訴訟時效的,不予受理;
(二)當事人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醫療事故糾紛申請,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3)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傷害,不屬於醫療事故,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應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4)重要材料不齊全、情況不清、對患者死因有爭議的,未進行屍檢鑑定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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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院處理。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一條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悔改; 畢春已經受理的,終止辦理,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