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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個人財產屬於個人,婚後應該有合理的共同財產分配,雖然可以放心大膽經營,但不想回家的壞事不能分太多,因為法律要考慮受害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如果他有公司和企業, 你應該請律師**,你應該趕緊向法院申請保全賬目,以免轉移他的錢,夫妻倆在世期間的所有財產,無論誰出資多,所有的收入和財物都應該是每人的一半,但現在有三個孩子在利息, 這取決於孩子的名字是誰的,如果孩子都以他的名字命名,你就不能分享太多。法律會考慮孩子的利益,如果孩子是以你的名義,法律不僅要考慮你的利益,還要考慮孩子餵養的部分,孩子的分配取決於孩子的年齡和孩子的健康狀況(取決於孩子的健康狀況和是否有殘疾)如果孩子由你們兩個人分別生育, 除了分配您的利益外,法律還將根據孩子的利益和需求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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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雙方沒有財產協議,以下財產一般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工資、獎金; 生產和營業收入; 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智財權收入; 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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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共同財產,是指在兩人婚後或婚前未被公證為個人財產的財產,即為共同財產。 你現在把錢存在乙個單獨的賬戶裡,只要他知道它仍然是共同財產。 如果你不知道,當然,你不會把它拿出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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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基本資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房車,另一方是婚姻存續期間繳納的公積金和社保,以及個人賬戶中的積蓄,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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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是你一定不能讓他知道你有這個賬號,如果他知道了,他會要求的,否則,就沒有必要分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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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由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完成智財權談判的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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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
1、婚前個人財產,如工資、獎金等合法收入;
2、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一方生活用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以下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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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
包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智財權所得(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取得的財產所得)。
事由: 一方從個人財產投資中獲得的收入(夫妻一方婚後的個人財產產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 住房公積金、男女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和解補償金、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者遺囑中確定只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是夫妻雙方的財產。
軍人復員津貼、自營職業津貼等一次性費用,夫妻婚姻關係年數乘以年平均數,所得金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年平均數是指根據具體年限支付給軍事人員的上述費用總額的金額。 具體服役年限是70歲的平均預期壽命與入伍時軍人的實際年齡之間的差額。
婚前一方租房,婚後共同財產購買,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任何一方都有權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以適應日常生活的需要。
丈夫、妻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作出重要決定的,除日常生活需要外,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達成共識。 他人有理由相信這是夫妻雙方共同意志的表達,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為由反對善意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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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在實施共同財產制度時,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夫妻協議保留的一定範圍的個人財產。 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不參與分割,歸個人所有。 婚前財產通常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以下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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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財產是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 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如下:
1.財產的**。 婚後工資、獎金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智財權所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無相反證據的;
2. 財產的購置時間。 除非沒有相反的證據,否則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所有財產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3.物業的使用效能。 如果這部分財產的價值比較大,家庭財產的份額較重,也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4、從夫妻人格和身份的具體關係出發,分析該財產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財產的分割形式比較坦率。
夫妻財產的分割可以採取以下形式:
1、約定財產的分割首先取決於當事人是否對財產有約定,夫妻雙方書面或口頭約定財產所有權人,雙方無爭議,內容合法有效,按約定辦理;
2、在法定共同財產分割中,夫妻之間沒有約定,或者有約定但雙方有爭議或協議內容違法的,應當按照法定分割辦法處理,即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 夫妻共同財產按照照顧婦女兒童權益的原則平均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公司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在處分陷入困境的共同財產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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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如下:
1、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4.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但相關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夫妻雙方因夫妻一方聯署或事後承認而產生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日常需要而產生的債務,均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和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分別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擁有,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有關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財產:
1.一方當事人有隱瞞、轉讓、變賣、毀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2、有法定贍養義務的一方患有嚴重疾病需要治療,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以及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取得的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享有平等的共同財產處分權。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