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企業可以分包嗎,危化品企業可以承包嗎?

發布 財經 2024-03-10
2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專案分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在拆解後以分包的名義承包其承包的所有建設專案。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總承包人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承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商; 但是,除總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施工單位批准。 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專案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商自己完成。

    建設工程總承包人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對施工單位負責; 分包商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規定對總承包商負責。 總承包人與分包人對分包工程的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禁止分包商將其承包的專案分包出去。

    第四十五條 施工企業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負責。 施工總承包的實施由總承包商負責。 分包商應對總承包人負責,服從總承包人在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五十五條 建設工程由總承包人的,應當由總承包人對工程質量負責,總承包人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和分包人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商應接受總承包商的質量管理。

    第六十七條 承包單位對承包工程進行分包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金,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情節嚴重的,吊銷資格證書。

    承包人實施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分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工程未達到規定質量標準而造成的損失,應當與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本法關於施工許可證、建築業企業資格審查、建築工程承包、禁止分包以及建設工程監理、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管理的規定,適用於其他專業建設工程的建設活動,具體辦法由***規定。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與具有安全資格的公司簽訂合同沒有問題,但不可能與沒有安全的個人簽訂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職工有權了解其工作場所、崗位發生事故的危險因素、預防措施和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五十一條 職工有權批評、舉報、控告本單位存在的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它有權拒絕非法指揮和強迫冒險行動。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員工違反規定批評、舉報、指責、拒絕指揮或者強迫危險作業違規作業,降低工資、福利待遇等福利,解除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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