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三重。 2018年8月,**頒布了《中共涉嫌紀律處分案例》第三次修訂,修訂後共11章142條,在文體和布局上仍保持6種懲戒行為。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規定,是黨的總規。 黨的紀律是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
法律依據和腐朽:《中共紀律處分條例》第一條 本條例是為了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規定,嚴格執行黨的紀律,了解和淨化黨的組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 保護黨員的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
-
法律分析:《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對黨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第三十九條 黨的紀律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撤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五種。黨的留黨察看期限不超過兩年。
試用期內,黨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法律依據:《中共紀律處分條例》
第七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
(一)違反有關個人事項報告的規定,隱瞞或者不報告的;
2)在組織對話或書面諮詢時,未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
(三)未按規定報告或者未如實報告行蹤的;
第四,開始拍攝)不要如實填寫個人檔案資訊。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材料的,給予嚴重警告; 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入黨前隱瞞嚴重過失的,一般應當從名單中刪除; 入黨後表現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職、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四條 黨的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家鄉社團、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悄悄撤職。
-
新修訂的《中共紀律處分條例》於2018年10月1日頒布施行,共11章142條。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紀律條例》)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黨內法規。 制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嚴格執行黨的紀律,淨化黨的組織,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確保黨的路線的貫徹落實。 原則、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
第一章 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二章 違紀行為和紀律處分。
第三章 紀律處分使用規則。
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的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七章 違反組織紀律的處分。
第八章 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九章 對違反群眾紀律的處分。
第十章 違反工作紀律的處罰。
第11章:對違反生活紀律的制裁。
修訂歷史:12月,中國共產黨頒布了《關於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的規定》,對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規定,嚴格執行黨的紀律發揮了重要作用。 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形勢的發展,各項規定已不能充分適應全面從嚴治黨的新實際需要。
它於10月正式發布。 新修訂的《條例》堅持依規治黨、以德治黨相結合的原則,圍繞黨紀紀律要求,明確了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六種違紀行為,並作負面清單, 著力制定規章制度,把黨的十八大以來從嚴治黨的政紀政規矩、組織紀律嚴明、貫徹落實八條規矩、反對“四風”等實際成果制度化、常態化,劃出黨組織和黨員不能觸及的底線。
3.《條例》分為總則、分規定和附則三部分,共11章133條,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分析研究當前經濟形勢,部署下半年經濟工作,審議《中共紀律處分條例》。 8月26日,新修訂的《中共紀律處分條例》頒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中央軍委發布新修訂的《關於實施〈中共紀律處分條例〉的補充規定(2019年)》。
第一條 為了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律法規,嚴格執行黨的紀律,淨化黨的組織,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
它是指中國共產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
-
法學分析:中國共產黨的政治紀律、孝義、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 旨在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嚴格執行黨的紀律,淨化黨的組織,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治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十八條 黨組織應當本著懲治病救人的精神,對違反黨紀的黨員進行批評教育,並根據錯誤的性質和情節的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嚴重違反刑法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嚴禁以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嚴禁報復、誣告陷害。 違反本條例的組織和個人,必須依照黨紀和國家法律追究。
-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1、黨要管黨,從嚴治黨。 加強對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擺在首位,注意小事抓及早抓;
2、黨紀面前人人平等。 違反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格公正地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3.實事求是。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黨內其他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認定違法行為的性質,區分不同情形,妥善處理;
4.民主集中制。 黨紀處分的實施,由黨組按照規定程式集體討論決定,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不得擅自作出決定或者批准。 下級黨組織要執行上級黨組織關於處理違反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的決定;
5、懲前者、懲後者,治病救人。 對違反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的處理,要與懲戒教育相結合,從寬與嚴厲並存。
法律依據:《中共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本條例實施前,如果已經結案的案件需要審查和重新考慮,則應適用當時的規定或政策。 尚未結案的案件,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政策不處於狀態,被認定為違紀,但本條例認定為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政策處理; 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政策認定為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政策處理,但本條例不認定違紀或者處罰較輕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處理。
-
法理分析:著力加強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推進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 在《中國共產黨紀律條例》共同規範的前提下,緊密結合強軍興軍實踐,充分體現軍隊特色,緊緊圍繞嚴格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強化黨組織的原則性戰鬥性, 規範黨員幹部履職職權、廉潔自律、嚴實實戰訓紀律、整治和平積聚弊等,堅持聚焦突出問題、制定負面清單,把標準嚴實實貫穿於監督、紀律、問責全過程。為促進黨和軍隊的嚴格管理,提供嚴明的紀律保障
法律依據:軍隊《關於貫徹執行〈中共紀律處分條例〉的補充規定》有30條補充規定,重點是加強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促進廉潔、群眾、工作、生活紀律。 在《中國共產黨紀律條例》共同規範的前提下,緊密結合強軍興軍實踐,充分體現軍隊特色,緊緊圍繞嚴格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強化黨組織的原則性戰鬥性, 規範黨員幹部履行職責和職權,廉潔自律,嚴練訓練紀律,整改和平積聚缺陷等,堅持突出突出問題聚焦,制定負面清單,把標準嚴實貫穿於監督、紀律、問責的全過程。為促進黨和軍隊的從嚴管理,為黨和軍隊提供強有力的紀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