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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頒布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條例》。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突發事件突發事件條例》是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安全,維護正常社會秩序而制定的行政法規。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嚴重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食品和職業中毒等嚴重影響公眾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損害公眾健康的事件。
突發事件發生後,成立國家應急指揮部,由軍隊有關部門和有關部門組成,由主管領導擔任總司令,負責國家應急的統一領導和指揮。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國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應急總部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2)突發事件的監測和預警;
(三)應急資訊收集、分析、報告、傳播系統;
4)應急技術與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5)突發事件分類和應急工作計畫;
6)應急預防、現場控制、應急設施、裝置、治療藥品和醫療裝置等物資和技術的儲備和排程;
7)應急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第十九條 國家應當建立突發事件的緊急報告制度。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報告規範,建立重大和突發流行病資訊報告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1小時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已經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的暴發或者流行;
2)發生或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
3)傳染病菌株或病毒的丟失;
4)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重大食品和職業中毒事件。
衛生行政部門對可能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向社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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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2003年5月7日第七次常務會議通過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條例》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危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發性突發的重大傳染病暴發、不明原因群體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公眾健康的事件。
第三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應當設立國家應急指揮部,由軍隊有關部門和有關部門組成,由主要液體管理負責人擔任總指揮,負責全國應急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有關應急處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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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國家建立突發事件資訊發布制度。 政府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資訊。
必要時,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資訊。 資訊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全面。
法律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條例》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資訊發布制度。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向公眾傳播有關緊急情況的資訊。
必要時,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資訊。 資訊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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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法規共有54項。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危害,保護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2003年5月7日,第七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3年5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布令第376號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危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發重大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食品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公共衛生的事件。
第五條 應急處置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堅持不懈的原則,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及時響應、果斷措施、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等原則。
第十五條 監測預警工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型別制定監測預案,對監測資料進行科學分析、綜合評價。 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和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應當按照本《擾動條例》規定的報告程式和時限及時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