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必須親自去拿初婚證明,沒有孩子嗎?

發布 社會 2024-03-10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是的,除非你能證明你從未有過孩子。 目前,全國計生委還沒有聯網,做這個還是挺麻煩的。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符合法律要求,近期願意生育乙個子女的育齡期,由街道計畫生育辦公室出具《依法依規辦理出生通知書》。

    該通知的有效期為2年。 懷孕三個月內,育齡婦女應到小區計畫生育辦公室辦理懷孕登記,並附有《通知書》安排孕期培訓。

    筆記:

    1、填寫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自填表》,部分內容由醫生填寫,個人填寫部分(填錯可劃掉改寫),填寫完畢後即可更改正式出生證明。

    2.收到《出生醫學證明》時,應仔細核對。 如發現填錯,應及時向醫院申請續期。 “出生證明”全是機器打字,內容“原則上不能改”(這句話是自填形式的原句,看來還有修改的餘地,但還是不建議冒險)。

    3.《出生醫學證明書》是嬰兒的有效合法證明,應妥善保管。

    4、為保證出生醫學證明的有效性,應在封條乾燥後妥善保管,不得摺疊。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如果是女方的出生證,拿著雙方的戶口、身份證、**到男方所在社群計畫生育辦公室出具證明,證明是初婚,未被收養且沒有子女的證明,然後需要蓋3個印章。 你可以拿著它給女人開出生證,我剛拿到證明,我去申請出生證的時候,被叫去辦卡,然後去辦理。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初婚初生證明》是辦理《計畫生育服務證明》的重要檔案,《計畫生育服務證明》要求男方先到居委會出具《初婚初生證明》,到鎮上上級計畫生育辦公室蓋章; 女方需拿到男方的《初婚初生證明》再到女方居委會辦理女方的《初婚初生證》,為女方申請《計畫生育服務證明》原件,女方需攜帶雙方的《初婚初生證明》和居委會的《計畫生育服務證明》到上面的計畫生育辦公室婦女所在城鎮進行審核並加蓋公章,公章完成後即可辦理出生證。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我去年結婚了,現在懷孕了,需要辦理出生證,這邊的計生辦要我家鄉開一張初婚初生證明,我家鄉的計畫生育辦要回去檢查我有沒有生過孩子,然後才給初婚一胎證明, 可是我現在已經懷孕了,而且我正在保護胎兒,不可能坐這麼遠的車回去。我想問的是,這種做法對我家鄉計畫生育辦公室來說合理嗎? 如果我非要回去做檢查才能拿到這個初婚初產證明,那麼我老公的計畫生育辦公室也可以請醫生給我檢查,證明我以前沒有生過孩子?

    你為什麼要給我這個證書? 我現在很無奈,為了肚子裡寶寶的安全,回不去了。 那我不能給這個孩子辦理出生證嗎?

    她(他)出生不是合法的嗎? 我非常著急,請我的律師幫助我,告訴我現在應該做什麼。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法律分析: 1、初婚無子女證明辦理地:檔案所在地居委會、街道辦事處。

    2、初婚無子女證明所需證件:檔案備案證、單位介紹信、身份證、結婚證。 3. 初婚無子女證明的辦理流程

    1)到單位出具加蓋公章的介紹信;(3)憑檔案卡和單位出具的介紹信,到人才中心辦理結婚生育證,並加蓋人才中心公章,然後拿著這本結婚生子證到街道計生辦,蓋上街道計生辦公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條 婦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齡夫妻在計畫生育方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確保接受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安全。

    國家實行婚前保健和孕產婦保健制度,發展婦幼保健。 各級人民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婦女享有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改善婦女生殖健康。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法律分析:您可以到戶籍所在地的居委會簽發此證明。 如果你不住在戶口所在地,當地居委會將無法知道你的結婚和生育情況,所以你需要你的單位出具初婚初生信,並攜帶相關檔案到當地居委會辦理。

    1、戶口簿首頁、個人頁影印件、男子戶口簿原件、男子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影印件。 (注:附於人才中心集體戶籍的個人,只能領取集體戶籍本首頁影印件乙份,加蓋人才中心公章有效)。

    2、單位出具的結婚、生育證明(內容:證明有出生身份證號碼的男子在某日、某月、某年與某人登記結婚,屬於無子女、無收養的初婚。 特此認證。 )需加蓋單位公章。

    3、人才中心出具的結婚、生育證明(內容與公司出具的內容相似,人才中心格式統一),加蓋人才中心公章。

    4、將上述資料帶到社群居委會,換取由社群居委會加蓋章的結婚、生育證明,再拿到街道計生所公章,蓋上街道計生辦公室的公章,蓋上街道計生辦公室的印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條例》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收養、分居、合併、失蹤、找回或者其他原因變更戶籍的,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籍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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