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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多孩子在群毆中打死,因為他們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還記得自己上學的時候曾經這樣打架,坐板凳就砸了。 現在回想起來,慶幸當年沒有出意外,要是撞到“寸”,說不定真的要人命。 如今,很多成年人打架的時候,也是害怕的,不會殺了他們,因為他們家裡都有老婆孩子,不會拿自己的命來玩。
乙個混血兒同學說這話,怕17、8孩子,實在是敢玩弄自己的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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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看出,他們大多是怕死或者只是為了面子,現在還是要進去或者賠錢來應對打人打死的,所以一般有腦子的人是不會打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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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越多,越容易陷入混亂,如果有人,就越難找到責任人,這已成為普遍共識。
此外,越來越多的人強化了自己的法律觀念,意識到打架無非是小打小鬧就關幾天,大打架就出事。這不是你幾天就能說的話,這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社會在不斷向前發展,人們之間的相處也越來越文明。
以上僅為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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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人打你只是為了教訓你,不是真的想傷害你,但無論如何,不要自己受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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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認為他們來群毆是因為面子,沒人傻,明明沒必要狠手也沒關係,很多只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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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原因是有朋友打來電話,不去不好,去是虛張聲勢,不一定是打架,如果打起來也是作秀,出了什麼事很難逃脫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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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群結隊打架,基本都是怕死,而且有幾個人真的衝上前去,在乙個法制社會裡,法律不是無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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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多,力量大,槍射第一鳥,士氣一起更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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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法律約束。 害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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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乙個有法制的社會,我們不敢拼死一搏,生怕出事,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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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人還是有底線的,一群人想把人打死,這世仇有多大,能這麼統一。
打出威望嚇唬人就夠了,但如果真的出了什麼事,就得坐牢賠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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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深仇大恨,打架鬥毆是打死的,一不小心就死定了,他們都混不下去了,誰想什麼都不進遊戲,當然除了那些把遊戲當成自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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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在進步,社會在變化,人們的法律意識和個人素質也在不斷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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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戰是氣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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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玩,推來推去,沒有真正的戰鬥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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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的叔叔說得好:他贏了比賽。 輸了,去了醫院。 對別人不好,對自己也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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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社會需要受到法律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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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生死攸關的恩怨,何必決一死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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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說的! 這取決於這個人是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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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司法部門的裝飾品嗎? 再說了,誰也不好大驚小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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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乙個法治社會裡,要鬥到死,需要多少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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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毆打團體中的乙個人不會被判給兄弟會,這取決於造成的傷害的後果。 被害人報警後,應對毆打行為進行法醫鑑定,根據鑑定結果確定毆打者的法律責任。
鑑定為輕傷,公安機關對打人人實施治安處罰,結果為輕傷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調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金;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並聯合毆打、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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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群戰中互相打架是關鍵,誰先動手。 先複製後移動會影響雙方違規的嚴重程度,涉及責任的分擔。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大廳,使他藏匿屍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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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集鬥毆的,對頭目和其他積極參與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頭目和其他積極參與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打架;
2)聚眾鬥毆,人數眾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主要交通幹道聚眾鬥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4)聚集人群,用土豆或武器戰鬥。群眾聚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集體鬥毆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此,這是一起故意傷害致死轉化為人群鬥毆的案件,對於甲方來說,如果當時的情況是雙方聚集人群互相打架,同時構成群毆,而頭目和其他積極參與者,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短期拘留或管制;乙方,對主犯(主犯、組織者)和直接負責致人死亡的人,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故意傷害死刑。 其他涉案人員,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乙方主動投案自首,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理。
案例:我曾經辦過乙個案子:周和劉某發生爭執後,週給張某、黃某等人打了電話,劉某也叫了幾個人,雙方發生了群毆,因為周人多,劉某什麼也沒做,周、黃、張等人圍住劉某毆打他,期間由於酗酒亂亂, 週拿著一把刀,把自己的張和劉砍成重傷。
後來,周主動賠償了張、劉的醫療損失,張、黃主動賠償了劉的醫療損失。 一審結果:故意傷害罪四年,張、黃三年,張某上訴,二審維持四年,張某、黃某刑期改為緩刑四日。
本案中,周、黃、張三人作為人群鬥毆的參與者,造成兩人重傷(一人為“烏龍傷”),故被定性為故意傷害,因周為初犯、偶犯,積極賠償,從輕判處四年; 黃某、張某是共犯,主動賠償,可能被判處緩刑,而張某雖然是被自己人意外傷害的,但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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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一般情況:對群打架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般情況:組團打架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聚集群毆的,對頭目和其他積極參與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拖延頭目參與的,其他積極參與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取決於具體情況。
1)多次聚眾打架;2)聚眾鬥毆,人數眾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三)在公共場所、公共場所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宴請、騷亂的; (4)集結群眾持武器戰鬥。
親愛的,這是乙個嚴重的情況。
如果你有任何問題,你可以繼續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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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情況而定,是意外傷害還是故意致死,事發後是否有減輕或減輕情節,認罪態度,受害人是否被起訴等等。 很難說刑期能不能輕一點,或者需要多少年,但要看公安機關的記錄等,量刑一般是以犯罪為依據。 如果你在認罪方面有更好的態度,並積極做出賠償,再加上其他減輕處罰的情節,你會被判處少幾年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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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群毆中毆打致人死亡,違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對主犯人依法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對普通集體鬥毆行為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並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主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可以酌情減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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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殺人罪定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為家電清洗業務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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