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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發生原因來看,合同無效是指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生效條件,不應建立合同關係; 合同的終止是指已經有效成立的合同的消滅。 2、無效合同,特別是故意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的合同,理所當然地應予以無效,即使當事人不主張無效,有關國家機關也應主動介入; 但是,合同自由原則主要適用於合同的解除,即使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如果當事人不行使解除權,國家也不必干預。 3.無效合同的確認權屬於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宣告合同無效是國家行為; 合同的終止通常由雙方自己決定。
4、在法律後果方面,因當事人故意違法導致合同無效的,應當追回當事人所得的違法財物; 在合同終止的情況下,不存在收回財產的問題。 法律依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使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方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隱瞞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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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合同無效與合同終止的區別如下:終止合同的前提條件是合同有效,合同自始無效;合同的無效通常由法院認定,合同自由原則主要適用於合同的解除,國家不干涉; 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確認無效合同的當事人是合同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2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在攻擊明鏈時,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 如果發生終止原因,有權終止合同的人可以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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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從發生原因來看,合同無效是指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效力條件,不應成立合同關係; 合同的終止是指已經有效成立的合同的消滅。
2、無效合同,特別是故意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的合同,理所當然地應予以無效,即使當事人不主張無效,有關國家機關也應主動介入; 但是,合同自由原則主要適用於合同的解除,即使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如果當事人不行使解除權,國家也不必干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出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效力,按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有關規定認定,不得單憑超出經營範圍認定合同無效。
第六百八十二條 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屬合同。 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各自根據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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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與合同終止的區別如下:1、從發生原因來看,合同無效是指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效力條件,不應當成立合同與缺陷的關係; 合同的終止是指消除已經有效建立的合同的混亂局面。 2、無效合同應當是無效的,即使當事人不主張無效,有關國家機關也應主動介入; 但是,合同自由原則主要適用於合同的解除,即使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如果當事人不行使解除權,國家也不必干預。
3.無效合同的確認權屬於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宣告合同無效是國家行為; 合同的終止通常由雙方自己決定。 4、在法律後果方面,因當事人故意違法導致合同無效的,應當追回當事人所得的違法財物; 在合同終止的情況下,不存在收回財產的問題。 根據《民法典》第154條:
行為人與對方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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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與合同無效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合同無效是指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效力條件,合同不生效; 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已經生效的終止。 2、無效合同當然是無效的,即使當事人不主張合同效力,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也有權確認合同無效; 合同自由原則主要適用於合同的解除,即使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當事人也不行使解除權,國家也不必干預。
3、因當事人故意違法導致合同無效的,應當追回當事人所得的違法財物; 合同終止時不存在收回財產的問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表示方式隱瞞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但是,強制性規定並不會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惡意串通他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或者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訂立後,合同基本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對一方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明顯不公平的, 受不利影響的一方可以與另一方重新談判;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 如果發生終止原因,有權終止合同的人可以終止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表明不履行主債的; (三)一方當事人拖延履行主債,經催促後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的;(四)一方當事人拖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具有持續履行債務內容的無限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合同,但須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對方當事人。
解除勞動合同是解除勞動合同當事人之間勞動關係的一種手段,屬於勞動合同制度的內容。 辭退是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內部勞動規章制度的員工的行政處罰; 除名是處理行政處理的一種方式。 兩者都屬於企業員工獎懲制度的內容。 >>>More
陶器在中國並不是乙個獨特的發明,考古發現證明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發明了陶器,然而,中國在陶器的基礎上又向前邁進了一大步,最早的瓷器發明在人類文明史上寫下了光輝的一頁。 >>>More
合同的終止,即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消滅和客觀上的終止。 合同的終止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合同終止是指合同有效訂立後,因一方或雙方意思的表示,消滅債權人因合同而產生的權利和債務的行為。 >>>More
法律對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往往引起爭議,學術界對此問題看法不一。 第一種觀點是肯定的。 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的主要目的是追究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返還財產並賠償損失。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