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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搶救工作後48小時內死亡的”,認定為工傷。 他們應有權享受工傷保險金。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
職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公死亡的,其近親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工傷保險**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
1)喪葬補貼為上一年度全區員工平均月工資的6個月;
2)受撫養親屬的養恤金,應按照勞動者自身工資的一定比例支付給因公殉職且不能工作的勞動者的主要生活資料。標準是: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月30%,每個孤獨或孤兒的老人或孤兒每月10%。
經核定的受扶養親屬養恤金總額不得高於因工作期間死亡的雇員的工資。 親屬的具體贍養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傷死亡津貼標準為城鎮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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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都沒有賠償的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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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責任的分類(3類)。
1)直接責任人:指其行為與事故發生直接相關的人。
2)主要責任人:指在事故發生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直接或者主要責任:
1)因非法指揮、非法作業或危險作業造成的事故;
2)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領導承擔領導責任:
1)由於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程和操作規程不完善,員工無規矩可循,造成**事故;
2)未按規定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技術培訓,或考試結束時考核合格的員工操作造成事故的;
3)機械裝置超過維修期或超負荷運轉,或因裝置缺陷未採取措施,造成事故;
4)工作環境不安全,未採取任何措施,造成**事故;
5)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粉塵毒物防治和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建造、投產使用,造成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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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施工現場因病死亡在工作時間內、工作場所發生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如果是在工作時間內,則不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等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在事故中受傷或失蹤的工傷缺勤 (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中受傷的,不負主要責任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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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地內被確定因突發疾病造成工傷的,應當予以賠償。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和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不參加保險的,用人單位負責支付全部工傷賠償金。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 勞動者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工傷保險金。 用人單位不支付的,應當從工傷保險**中預付。 從工傷保險**中預先支付的工傷保險金,由用人單位報銷。
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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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工人突發疾病、死亡的,應當給予賠償。 根據《工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期間,員工突發疾病死亡或者被毀橋兄弟救出後死亡的,在48小時內;(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
1、建築工人也是勞動者,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是否繳納工傷保險,都應受到法律保護; 工傷發生後,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受傷後30日內或者勞動者受傷後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More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1、公司領導和管理人員應按規範帶頭用好勞務用品。 不戴安全帽、穿不合格鞋者,每人每次收費20元。 凡在施工現場發現未使用“三寶”和勞務用品的工人,專案經理每次罰款30元/人; 並扣留專案負責人的資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