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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孫某確認了兩年的開發過程,屬於哪一類證據? 它應該是第一類,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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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方看不到**,請傳送清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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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事人的介紹中,在案件的發展過程中,只是當事人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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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應該屬於案件的流程,以自己尋找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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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確鑿,物證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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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屬於相關證人是允許掉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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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傷評估具有時效性和標準性。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出具傷害鑑定委託書,並通知受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害鑑定。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公布的人身傷害鑑定標準、受害人當時的傷勢、醫院診斷證明等條件,有條件立即進行傷害鑑定的,公安機關鑑定機構應當自留留之日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三日以內出具鑑定檔案。
傷勢較為複雜,無法立即評估的,應當提出評估意見,並在保留後7日內出具評估檔案。 組織、器官功能受到影響或者損傷複雜,暫時難以進行鑑定的,待損傷穩定後及時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檔案。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處理傷害案件》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出具傷害鑑定委託書,並通知受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害鑑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公布的人身傷害評估標準、被害人當時的傷勢和醫院診斷證明,有立即進行傷害評估的條件的,公安機關評估機構應當自扣留之日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評估意見, 並在3天內出具評估檔案。傷勢較為複雜,無法立即評估的,應當提出評估意見,並在保留後7日內出具評估檔案。
組織、器官功能受到影響或者損傷複雜,暫時難以進行鑑定的,待損傷穩定後及時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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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證屬實的調查實驗記錄,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偵查實驗記錄是刑事訴訟中一種特殊的驗屍和檢查記錄。
調查實驗是調查人員根據原始條件進行模擬實驗的活動,以確定和確定與案件相關的某些事實和行為是否可以在特定條件下發生或如何發生。 試驗條件、試驗過程、試驗結果的客觀記錄就是偵察實驗的記錄。
需要指出的是,偵察實驗筆錄的特點在於,它不是對原始情況的觀察記錄,而是對模擬情況的記錄。 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式規定》,為查明案件事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必要時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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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你攔截了對你有利的部分,沒有什麼對你不利的,對吧? 可能不會像這樣斷章取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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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只是證據的一種,只要有其他證據證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就可以定罪判刑。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凡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均為證據。
證據包括:1)物證;
2)書面證據;(三)證人證言;
4)受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記錄;
8)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