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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 社會 2024-03-19
30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葉娜拉·溫多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1條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關係外的第三者對勞動者造成人身傷害的,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傷害,用人單位或者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合同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格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發包人(承包商)應承擔賠償責任並依法起訴。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如果你朋友的丈夫在工作中受傷,因工作原因,或在工作場所受傷,獲救後死亡,你可以要求雇主承認與工作有關的死亡,然後按照工作死亡的標準進行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不予賠償,您的朋友可以依法向勞動部門投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是,如果你的丈夫不是為雇主工作,而是被承包商臨時雇用,他的行為將形成僱傭關係,而不是勞動關係。 在這種情況下,您的朋友仍然可以要求承包商和雇主共同賠償。

    該法律是《工傷保險條例》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雖然沒有勞動合同,但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如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違反了作業規程,工程的承包人或受包人應對傷亡案件承擔全部責任; 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違反操作規程的,當事人本身也應承擔部分責任。

    承包人不承擔責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物件可以是承包人,也可以是工程承包人。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在個人僱傭關係的情況下,承包商有責任,建築工地的業主是分包商,承擔連帶責任,相比承包商可以被起訴的事實,建築工地公司是第三被告,需要找乙個證人證明他在建築工地上工作時受傷, 並保管醫院檔案和案件,法院將分擔責任並作出判決。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承包商可能也沒有多少錢? 建議對承包商和工地所有者進行起訴。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起訴承包商和承包商,並承擔連帶責任。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這個問題的答案應該是A,記住這是當年的考試題。 如果你問這個問題,說明你是乙個已經回答過的法學院學生,所以我不需要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向你解釋。

    這個問題的檢驗點是我們對盜竊罪的認定。

    正確判斷這個問題的關鍵是,行為人偷竊其擁有所有權的財產是否構成盜竊罪。 答案當然是肯定的。 雖然本案中的電單車歸李某所有,但李某將其借給王某後,李某僅享有該電單車的使用權,而王某此時作為合法占有人,對電單車的保管和注意安全負有很高的義務,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內使用, 排除了李某任意處置電單車的處罰。

    因此,業主從合法占有人手中偷偷取回其財產的事實可以構成盜竊罪,以及隨後的行為(李某故意隱瞞真相並說:“如果要賠償,可以賠償。 王某隨後向李某支付了4000元的電單車費)也證明了這一點。

    至於李某將電單車賣給丁某,應該是盜竊罪的後續,不再是單獨定罪。 此問題選擇 A。

    希望它對你有幫助,祝你好運

  8.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您好:根據司法解釋,盜竊罪成立。 選擇 A(回答過去的問題)。

  9. 匿名使用者2024-01-18

    選項A,李某將電單車推回去構成盜竊,事後詐騙和處置贓物是及時行為,不予考慮,完全不符合涉案罪犯的構成要件(當然,涉案罪犯的概念爭議太大)。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17

    問題一:存放屍體的費用是法律規定的喪葬費,由行為人承擔,案件結案前可由家屬支付,案件結案後,法官可以判斷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

    問題二:本案行為人的性質是盜竊轉化為搶劫,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搶劫罪的加重犯罪,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量刑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行為人的手段和情況的嚴重程度。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16

    1 這可以算作賠償的一部分,但應由乙的家人提前支付。

    2 當然,這取決於法官的判決和事件的嚴重程度。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15

    不可以,甲是入室盜竊**,情節惡劣,放置屍體的錢在乙方提前支付後由法院處理。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14

    1.錯誤。 《刑事案件受理登記表》是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檔案,也是進一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的依據。

    2.錯誤。 檔案撰寫的合法性是指依法生產,不僅包括現行法律、法規、規章,還包括法律原則。

    3.錯誤。 所附物品的內容包括通緝犯**、指紋和社會關係,除必須保密外,應予以披露。

    4. 正確。 5. 錯誤。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13

    看完回覆,很多人都下定了決心。

    首先,讓我肯定地告訴你,在我們國家,你的情況不會構成偽證,當然你也不會受到懲罰。

    其次,朋友逃跑後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酒精測試後酒精含量低於80%,不構成酒後駕車; 還有一種情況是超過80%,那就是酒駕,所以判斷你是否酒駕與你的證詞關係不大,因為有的人喝了一杯就醉了,有的人喝了一瓶就不能醉(雖然這種情況很少見,但並不排除有特殊體質的人); 至於能不能確定酒後駕車,和前面的論點是一樣的,但也和你的證詞有些關係。 (請注意,酒後駕車在酒精影響下在20%-80%之間至80%以上)。

    最後,你的證詞更多時候是對交警的例行審訊,所以你的證詞效果不大,因為不管你是酒後駕車還是酒駕,交警都無法根據乙個人的證詞來判斷這個人是否具備上述情況,需要更多的“鐵證”,即酒精測試報告和嫌疑人的供述。 目前還有酒精估算測試,是根據你血液中的殘留酒精含量,然後根據你的飲酒時間、揮發率和測試時間進行猜測,確定當時的血液酒精含量。

    另外,你的證詞只能證明你看到他喝了一杯,而不是他喝了你看到的一杯,有可能在你上廁所或玩**的時候,他又喝了幾杯。 因此,根據現有證據,公安機關沒有足夠的證據來懲罰你,也沒有精力追究你。 多乙個案例總比少乙個好。

    但我會告訴你真相。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12

    這個問題並不難,只要你的朋友自首,主動承擔傷者的醫療費用。 如果傷者家屬得到安慰,許多麻煩就會得到解決。 至於你,你沒有開車,錄下表白的時候,也只是為了幫朋友,現在東窗事件已經發生了,只要你改口供,頂多只是對你的乙個警告。

    哈哈,你自己掂量一下。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11

    你的證詞很重要,如果在某些情況下,你的證詞證明你的朋友是否喝醉了,建議你主動去公安機關澄清事實,有時候你有心幫助他,但很明顯你已經傷害了他。

  17. 匿名使用者2024-01-10

    你應該做乙個誠實的人,和警察重新交談,這樣你就不會受到懲罰,你的良心會沒事的。

  18. 匿名使用者2024-01-09

    首先,我不懂法,至少不是很了解。

    但是,既然我看到了您的幫助請求,就沒有理由不提供幫助。

    希望我能幫到你。

    事實上,法律就是制度。

    然而,在我們美麗的國家,法律充滿了人性。

    這也是它維護我們偉大祖國(其中之一)長期和平與穩定的乙個好辦法 人不是聖賢,誰能沒有過錯,忘了是誰說的 但真正體現在國家的法律中,明白嗎? 我不明白,我沒有解釋。

    你可以犯錯,因為你有一顆幫助別人的心。

    即使你幫助別人,法律也不會容忍。

    這時你就會意識到自己的錯誤。

    這是你正直的反映。

    違法是有事實依據的,絕不是證人的“片面陳述”

    既然是事實,總有一天真相會大白於天下。

    以上純屬胡說八道。

    我的意思是,你可能會犯錯誤。

    那麼糾錯之門就會永遠為你敞開——這是為了心靈和良知的法,也許門過一會兒就會關上,記得記住,你還沒有走到盡頭,沒有最後的無奈結局。

    懺悔,也許你可以改變它,試試看。

    此外,你的朋友也沒有走到盡頭。

    盡力而為

  19. 匿名使用者2024-01-08

    交警驗血測定酒精濃度,事故發生後多久測定,如果是在醉酒狀態下測定的,你的證詞只是間接證據,所以你沒有多大影響。

    如果交警驗血,而你的朋友沒有喝醉,那麼你的證詞對案件的判決非常重要。

  20. 匿名使用者2024-01-07

    在正常情況下,您不會受到處罰。

  21. 匿名使用者2024-01-06

    違法,但不判刑。 拘留也是。

    願你投降吧,大家都不容易,想想被打會有多少食物,再說了,還有乙個不敢承擔責任的朋友,你為他做這件事值得嗎。

    唉,為了你自己,為了你的良心。

  22. 匿名使用者2024-01-05

    首先,關鍵取決於你租房時的協議。

    2、約定不明確的,房東有權使用第三套房子。

    3. 動物對傷害人沒有過錯。 也就是說,只要受傷的人不是故意的(比如逗狗),那麼無論你有沒有狗證,你都將承擔全部責任。

    第四,希望大家能協商好的解決方案,但是如果遇到不講道理的房東,未必一定要住在他家裡。

  23. 匿名使用者2024-01-04

    證據是官司成敗的關鍵,而拿錢的人是否拿錢的關鍵,就是看拿錢的證據是什麼。 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類:

    1、收錢人沒有辦事的可能,但自稱能辦事(以虛構事實、主觀意圖占有錢財),拿錢後逃跑的行為涉嫌詐騙的,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提請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收錢人不具有捏造事實或者占有錢款的主觀意圖,客觀上沒有做任何事情的,收錢人可以民事訴訟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收錢人退還錢款; 但是,如果收錢人已經處理了付款人委託的事項,並且由於取錢人以外的原因無法完成,則取錢人不能要求取錢人還錢。

    3、如果沒有證據,拿錢的人否認拿錢的事實,不管是什麼方式,付錢的人都拿不回錢。

  24. 匿名使用者2024-01-03

    要起訴逃跑的人,必須有債權人權利的證據。 如果是這樣,可以要求該人違反合同,並要求退還價款和利息賠償。 那個人開具了收據嗎?

    雙方之間有合同嗎? 有證人嗎? 你如何證明事情沒有成功?

    最主要的是證據問題。

  25. 匿名使用者2024-01-02

    這種事情要報警,涉嫌詐騙。 別人告這個逃犯,和你的親戚沒關係,沒事。

  26. 匿名使用者2024-01-01

    從表面上看,據信可以提起訴訟。

  27. 匿名使用者2023-12-31

    本案涉嫌詐騙,可向公安機關舉報。

    你的親戚沒有處理此事,也不負責任,但他們應該協助警方找到嫌疑人。 如果你起訴是為了錢,你也被幫助過你的人起訴,而你的親戚不是這個案子的物件。 應該注意的是,您的親戚必須證明他或她沒有參與欺詐,因為警方可能會將您的親戚列為共犯。

  28. 匿名使用者2023-12-30

    你說的話應該有證據支援,如果確實如你所說,你可以起訴帶錢逃跑的人。

  29. 匿名使用者2023-12-29

    工廠規章違反《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規定。 工作時間違反了《勞動法》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必須保證工人的健康。

    你每個月加班超過乙個小時。

    不簽訂勞動合同也是違法的。

  30. 匿名使用者2023-12-28

    這是計算機網路的分類,你寫錯了分類,我們想幫你,怕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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