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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有規定。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擁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以繼承、贈與方式取得的財產,但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有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所得和其他合法所得、贈與財產、繼承財產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部分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一)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無法確定,或者屬於婚前個人財產,但結婚多年,長期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軍人所得的復員轉業費用,如果夫妻長期同居,可以按照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多元化經營、承包責任領域的當年收入,以及當年無收入的育種、育種職業投入的資金;
(四)夫妻一方或雙方登記後贈與的金、銀、飾品等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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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你結婚後的收入。
這是您的共同財產。
包括結婚後買的房子。
或者你的抵押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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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的有關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僕人財產】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或部門損失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分別歸夫妻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單獨、部分共同所有。
1. 什麼是夫妻財產協議?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分別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擁有,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如果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明確,則適用適用法律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而夫妻對外欠債的,另一方知悉的,夫妻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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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規定婚後所得財產和婚前財產分別或者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單獨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內取得的財產與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襪子通姦者具有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為第三者所知的,應當用夫妻雙方擁有的財產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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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婚後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智財權等的收益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擁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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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分別或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單獨、部分共同所有。 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的規定,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分居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歸所有,部分歸聯位所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如果丈夫或妻子知道丈夫或妻子對外欠下的債務,則用丈夫或妻子的個人財產清償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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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收入的共同財產確定如下:
1、工資、獎金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和各項福利政策收入和補貼;
2、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擁有的智財權收入;
4、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是指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繼承和接受贈與而取得的財產。
什麼是婚姻債務:
1.夫妻雙方為家庭共同生活而產生的債務。 如購買日用品時產生的債務; 因購買和裝修他們共同居住的房屋而產生的債務; 為支付一方的醫療費用而產生的債務;
(二)夫妻一方或者夫妻雙方因履行法定贍養義務而產生的債務;
3、因履行法定贍養義務而產生的債務;
4. 為支付配偶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和培訓費用而產生的債務。 夫妻雙方因從事合法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體育活動等而產生的債務;
5.為支付合法和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而產生的債務;
6、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債務。 這裡的共同生育經營,不僅包括夫妻雙方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還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由家庭共享的情況;
7.夫妻雙方約定的連帶債務。 夫妻雙方協議共同承擔的債務應包括在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中,即使婚姻不分擔債務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古代的婚姻過程從媒人開始,到求婚結婚,再到“三書六禮”的準備(三書:任命書、禮書、歡迎書; 六大儀式:納彩、問名、納吉、納吉、納政、邀請、問候)完成以上步驟後,就可以去教堂結婚了,最後還有乙個祝賀酒鏈結。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