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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決定。 (如何分期付款,請諮詢貴公司的稅務管理員); 以轉讓、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起繳納城市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受讓方應當自合同簽訂次月起繳納城市土地使用稅。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這一規定,結合你所在單位的情況,從12月9日開始申報繳納稅款);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計算,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公尺。 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1.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的單位組織計量土地面積的,以計量面積為準。
2.納稅人尚未組織調查,但納稅人持有**部門出具的土地使用證明的,以證明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未出具土地使用證的,納稅人應當申報土地面積並據此納稅,並在土地使用證出具後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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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的稅款。 由於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的城市徵收,所以也叫城市土地使用稅。
納稅期為每年10月。 如果應繳納的房產稅數額較大,確實難以一次性繳納,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在每年的5月和10月繳納兩次。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徵收,一次性繳納,納稅期為每年10月。
城鎮土地使用稅額較大,確實難以一次性繳納的,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於每年5月、10月繳納2次。 納稅人未在當年10月31日前繳納房地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的,按逾期稅款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即11月1日以後繳納的房地產稅和土地使用稅,按滯納金繳納根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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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土地使用稅自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每年繳納一次。 土地使用稅是根據土地使用證確認的面積計算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公尺的年度稅額如下:
1)大城市30元;
2)中型城市24元;
3)小城市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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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九條 新徵用土地,城鎮用地應當區分耕地和非耕地,繳納城鎮用地稅。 被徵用耕地,自徵用之日起一年內,應當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徵用非耕地,自徵用地批准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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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始於1988年9月。 為合理利用城鎮用地,調整土地平整收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強土地管理,國家增加了土地使用稅種類,實施了《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開始計算和徵收土地使用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管理,規範稅收徵收和繳納,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稅務機關依法徵收的各類稅種的徵收、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 封閉式稅輪徵收的開始和中止,以及減稅、免稅、退稅、退稅,依照法律規定進行; 法律授權***的,依照***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徵收、停繳、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必須繳納稅款,代為代扣代繳稅款,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收取、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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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新徵用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被徵用耕地的,自徵用之日起一年屆滿時繳納土地使用稅;
2)對被徵用的非耕地,自徵用批准之日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稅查發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該通知規定:“.
十。 2、徵用耕地和非耕地的認定徵用耕地和非耕地,應當根據土地管理機關批准的檔案確定。 ”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法規的通知》,規定“.
2.關於確定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問題。
1)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後的下乙個月起徵收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讓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業權登記機關簽發住房權屬證書後,起徵收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3)出租、出借不動產的,自出租、租賃房產交付次月起徵收不動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自用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交付次月起徵收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2、關於取得土地使用權補償的城市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土地使用權以轉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交付土地的次月起繳納城市土地使用稅; 合同未約定土地交付時間的,受讓人應當自合同簽訂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同時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義務發生時間的通知》第二條第四款。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一般情況下,土地使用稅是按照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和規定的稅額來計算和徵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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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徵用耕地的,自徵用之日起一年屆滿時繳納土地使用稅;
2)對被徵用的非耕地,自徵用批准之日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3、有償轉讓、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自土地交付時間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合同未約定土地移交時間的,受讓人應當自合同簽訂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徵收標準:
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標準是:
1、大城市土地使用稅每年每平方公尺稅額為30元;
2、中型城市每平方公尺年稅額24元;
3、小城市每平方公尺年稅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每年每平方公尺稅額為12元。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
市縣是指經縣政府批准設立的市,縣城是指縣人民所在地,市鎮和工礦區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 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稅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劃定。
法律是基於襪子的襪子《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
新徵地,按耕地和非耕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徵用耕地,自批准徵收之日起一年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徵用非耕地,自徵用地批准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車輛和船舶使用稅稅率。
計算使用車輛和船隻應繳納稅款的法定比例。 車輛和船隻的使用稅按固定稅率計算,根據車輛和船隻使用的型別、大小和性質規定不同的稅率。 由於不同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運輸單位和個人的徵收和稅負水平差異較大,為貫徹合理負擔原則,全國統一規定車輛稅額的固定幅度。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