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應該為工人的意外傷害負責?

發布 社會 2024-03-24
1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因意外受傷的工人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建議協商解決。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這起事件是你上班時發生的事故,單位負責。

    根據你的描述,你已經告訴他,如果你已經履行了你的責任,你不會被認為是誤傷害了你的同事,你也不需要承擔責任。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從法律上講,你不對他的傷害負責,但在道德上,你有義務探望和安慰他。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這是你在工作中無意中造成的,屬於工傷。 除非是你故意和惡意造成的,否則它與你無關。 不用擔心這必須由老闆解決。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你對此或多或少要負責,同一家公司也應該負責,這是工傷,你的元件佔了兩層,另外八層是工傷。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你應該承擔部分責任。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如果誤傷了,是工作造成的,心裡一定很傷心。 這種傷害應屬於工傷,應由保險公司負責。 領導會出面解決。

  8.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如果確實是過失殺人,雇主不給你責任,你要承擔責任。

  9. 匿名使用者2024-01-18

    從理論上講,你應該負責,如果你不賠錢,恐怕你心裡不會有好感。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17

    這時,如果是您的失誤造成的,您可能需要承擔部分責任。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16

    這絕對是負責任的,但你仍然必須盡自己的乙份力量。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15

    有些事情你應該承擔一些責任。 你可以和你的同事討論一下。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14

    這件事情要靠人來追究,你們可以溝通就行了。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13

    勞動者意外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如果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意外傷害勞動者,則視為勞動者遭受了工傷。 勞動者的行為屬於義務行為,勞動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勞動者意外傷害勞動者的,用人單位可以依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予以處罰。 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一)因隱瞞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在離開恆州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發生事故受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12

    勞動者因工意外受傷的,一般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勞動者可以依法從工傷保險中獲得賠償。 如果不是工傷,一般由雇主或工人負責。

    [法律依據減輕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依法要求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傷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 告知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11

    如果工人意外傷害了工人,則不是故意或重大過失,不需要賠償。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等主體可申請工傷認定,工傷保險**將支付工傷保險金。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在履行工作職責時因暴力等事故而受傷的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17. 匿名使用者2024-01-10

    勞動者被勞動者傷害一般應負法律責任,同時有權要求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但若勞動者故意或重大過失,勞動者本人應承擔一定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無償提供勞務的傭工因傭工的活動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根據傭工和被幫勞員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被助教人明確拒絕幫助的,被助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福利範圍內獲得適當補償。 如果傭工在傭工活動過程中因第三者的行為而遭受人身傷害,他有權要求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也有權要求助工人作出適當的賠償。 工人獲得賠償後,他可以從第三方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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