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在工作中受傷,但我不懂法律並草簽賠償協議,我該怎麼辦

發布 社會 2024-03-22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明顯不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在緊急情況下或缺乏銷售同通的經驗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該合同顯然對自身具有重要意義。 顯然,不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極度不平等,經濟利益不平衡,從而違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則。 下面就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明顯不公平的相關法律知識。

    已經履行的明顯不公平的補償協議可以撤銷。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因重大誤解或者訂立合同時明顯不公平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規定,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悉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被撤銷的合同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支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有權變更勞動報酬、撫卹金、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等相關費用的賠償金額。 ”

    根據上述規定,對方不同意增加賠償額的,應當自知悉賠償不能彌補損失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人悄悄作出撤銷賠償協議的判決,請求法院責令對方支付各項工傷賠償金。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如果是重大誤會,可以收集證據並起訴權利。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法律分析: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工傷賠償協議雖然不具備法律答覆的強制執行性,但此時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也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對當事人也具有約束力。 因此,如果工傷賠償協議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六條 單支部門復崗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挪用工傷保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被挪用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追繳,併入工傷保險**; 沒收的違法所得,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第五十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拒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欺詐性地將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人認定為工傷職工的;

    2)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未妥善保管,導致相關證據丟失的;

    3)接受一方的財物。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不能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仍不能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皮傑勳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皮傑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合作解決糾紛,這是最省本、最直接、最快捷的方式。

    雙方達成賠償協議,表示雙方不存在糾紛,債權債務關係已經確定,只要履行即可消滅。 一方不履行協議的,另一方可以依據賠償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 由於工傷賠償事項已經轉變為宇墨的債權關係,就不能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程式,自然不受申請仲裁期限的限制。

    也就是說,如果雙方沒有達成協議,那麼雙方之間的爭議則受到仲裁時效的約束。 但是,如果雙方達成協議,則不再受訴訟時效的約束。 如果對方不履行協議,則相當於違約,可以起訴法院,爭議不在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內。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法律分析:如果您的工傷在被認定為工傷後可能構成殘疾,如果傷勢穩定,則向勞動局提交,由勞動局指定的工傷醫院進行勞動能力評估(殘疾等級評估)。 根據評估結果,您將根據您的每月工作日期與該單位協商索賠。

    如果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具體補償專案可包括醫療費用、停工期間工資、伙食補貼、交通費、營養費、一次性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部門支付: (一)醫療費用和工傷費用; (二)院內餐費補貼; (三)總體規劃區外醫療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殘疾人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對不能自理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料費; (六)1至4級殘疾雇員一次性傷殘補助和每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 (八)因公死亡的,遺屬領取的喪葬津貼、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工傷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考核費。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勞動者在簽訂工傷賠償協議後仍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履行; 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調解團隊申請調解; 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力、達成和解協議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本廠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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