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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你起訴他,這是他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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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未給工傷認定單位蓋章的,應先到當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取得勞動關係裁決書,在工傷認定後再做勞動能力鑑定,再到勞動局工傷認定部門認定工傷, 並根據考核情況和個人工資和社會平均工資計算具體薪酬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者患上職業病,認定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其中,在工作能力評估後喪失工作能力的人享受殘疾福利。
工傷的認定和勞動能力的評價應當簡單方便。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從事工傷的,不視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2)酗酒或吸毒;
3)自殘或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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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傷保險單位不加蓋印章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病,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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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工傷認定單位蓋章,應先到當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取得勞動關係裁決書,再到勞動局工傷認定部門認定工傷認定,根據考核情況計算具體賠償標準, 個人工資和平均社會工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工傷原因發生事故的; (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搶救失敗後四十八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軍人殘疾證明,但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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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第一步是直接到當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事實上的春季勞動關係,需要提供勞動仲裁申請書、單位名稱和登記、員工在單位工作的證明(工資單、 出證、考勤表、制服、證人證言等),勞動仲裁不收取費用。第二步,到勞動局工傷鑑定處鑑定工傷,不管單位蓋章與否,只要有勞動仲裁委員會的勞動關係裁定書即可。 第三步,認定工傷後,做好勞動能力鑑定,根據鑑定情況與個人工資和平均社會工資計算具體的賠償標準,如果單位不給,可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工傷賠償,需要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賠償申請可以。
工傷鑑定是指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根據其醫療期滿或者醫療期滿為由,由設區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鑑定事項進行鑑定的行為。 工傷鑑定範圍包括:工作能力鑑定、停工期鑑定與確認、護理水平鑑定、殘疾輔助器具鑑定等。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因履行工作職責,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受到暴力或其他事故的傷害,4)患有職業病,(5)因工作原因受傷或下落不明。(七)法律、行政法規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應當認定為非主要本人的交通事故工傷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助無效後救助後48小時內死亡的;(二)在維護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傷的; 如緊急救援和救災,以及 3)以前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的雇員,已取得革命殘疾士兵證書,到達雇主後受傷。職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之一,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有工傷保險金的,有前款第(三)項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金法規。
根據我國《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提交1、居民身份證、2、照片3、住址、就業、學歷等證明材料。
如果有扣分,則需要每年研究和複習。
2013年,新規不僅對交通違法行為的扣分標準和駕駛考試規則進行了修改,而且對A、B駕照駕駛員的驗證和計分標準也設定了更嚴格的規定。 其中,在一年的記分週期內,如果記分一次,則需要在年評期間參加不少於三個小時的學習。 另外,如果在計分期內扣分一次,必須在計分期結束後30天內經當地交管部門核實,不按前兩年一審規定執行。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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