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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借款人失蹤,貸款人可以起訴法院解決問題。
2、提起訴訟後,如果法院勝訴,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法院立案強制執行後,債權人的權利將受到法律的永久保護。 即使暫時沒有執行,也可以等到將來發現借款人的財產或其下落後,再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一十九條 財產調查後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的,經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經院長批准,可以裁定終止執行程式。
依照前款規定終止執行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重新申請不受執行申請時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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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借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借款人失蹤。 “宣告失蹤”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一定時期內下落不明的人為失蹤人員的制度,其目的是結束失蹤人員財產關係的不確定狀態,保護失蹤人員的利益和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兩年內下落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係人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孫子女和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的人。 在這種情況下,借款人作為債權人,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借款人失蹤。
然後,借款人可以從借款人的財產保管人那裡實現其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員的財產應當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親屬、朋友委託。 失蹤人員應繳納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應由保管人從失蹤人員的財產中支付。
當法院依法宣布借款人失蹤時,它將明確誰將成為其財產的保管人。 這樣,借款人可以請求借款人的財產託管人還款,託管人不履行的,借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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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人,找不到財產,這種債務很難收回。 但是,還是要先去法院提起訴訟,等法院判決後再申請執行,如果找不到人、財產,法院會先暫時中止執行,以後發現對方或其財產時,可以立即申請恢復執行。 如果等到找人告你,恐怕已經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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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人,找不到財產,這種債務很難收回。
但是,如果想增加追償的機會,還是應該先去法院提起訴訟,等法院判決後再申請執行。
如果等到找人告你,恐怕已經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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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難,所以只能先打官司,確定債權人的權利再申請執行,然後只要見到人就可以通知法院執行。
江蘇省蘇州建文律師事務所。
郭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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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拖得越多,你就越被動。 起訴被起訴,勝訴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階段,法院將協助您找到他的資產(您必須自己提供執行線索)。 點選“上海小律師”(使用者資料)獲取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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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直接向公安機關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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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借款人的失蹤需要根據送達情況來判斷,如果確實長時間找不到人,可以確定處於失蹤狀態。 如果債務人失蹤,可以報警,並且債務人與人一起設立,他可以向擔保人主張債權: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設立擔保人,如果到期債務無法償還或無法償還, 保證人應當清償債務人債務。
擔保人在清償債務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財產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審查:該財產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與債權人是否可以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債權有關。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在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屬於連帶債務,除非夫妻雙方就債務達成一致,債權人知悉協議或債務人在借款時宣告為個人財產。
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償還,因此如果債務是共同債務,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的配偶提出索賠。
向法院提起訴訟:有些債權人可能會問,當債務人無法再找到時,如何向法院提起訴訟? 事實上,對於下落不明,無法親自送達的被告人,法院會採取公告的方式。
公告時間到來時,無論被告是否看到通知,均視為已送達。
在審判期間,審判缺席進行,法院審查債權人的債權證明,然後作出判決。 判決生效後無法清償的債務,可以申請執行。
申請宣告失蹤並向債務人的財產保管人主張債權:《民法典》第四十條規定,公民二年內下落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員。 同時,《民法典》第42條、第43條規定,失蹤人員的財產應當由其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近親朋友保管。
因失蹤人員而產生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由保管人從失蹤財產中支付。
1. 債務人死亡時,債權人向誰追討債務。
遺產分割應當依法清清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遺產分割未清償的,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遺贈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先用繼承權清償債務; 償還不足的,剩餘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按照所得遺產的比例償還; 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應當按照收益的比例償還遺產。
綜上所述,如果債務人死亡,如果債務人的繼承人不放棄繼承權,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的繼承人追討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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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後找不到人的,可以通過準備訴訟材料、收集相關證據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將宣布缺席判決的送達; 在獲得有利於案件的判決後,可以向法院提供有關對方當事人財產的線索,例如對方名下的車輛、房屋或存款,申請強制執行,凍結和拍賣上述財產,並用於償還債務。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人被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離開法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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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借款人失蹤,如果符合宣布失蹤的條件,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布該人失蹤,並要求其財產的保管人償還債務; 不具備宣告失蹤條件的,債權人可以通過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來獲得清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40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失蹤。
第43條.
財產保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員的財產,維護失蹤人員的財產權益。
失蹤人員應繳納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由財產保管人從失蹤人員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保管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386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變現擔保權益的,擔保權益持有人享有依法優先償付擔保財產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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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後找不到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的,可以起訴辦理: 1、債權人可以準備起訴狀和當事人身份證明、借據、轉讓記錄等起訴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將起訴狀副本和首次資訊等公告送達。 2、債務人不出席開庭的,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決,債權人在取得有利於債務的判決後,可以向法院提供有關對方財產的線索,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如果收件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通過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送達,應當送達公告。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視為送達。 公示送達的,應當在案卷中註明原因和程式。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人被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離開法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件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通過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送達的,應當送達公告。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視為送達。 公示送達的,應當在案卷中註明原因和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人被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離開法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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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間借貸糾紛中,被告因被告逃避而不出庭的情況並不少見。 如果借款人失蹤並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法院有權作出缺席判決。
在私募借貸案件中,如果無法聯絡到被告人,致使法律文書沒有送達被傳喚人,可採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即**的通知在相關媒體上刊登,公告期滿兩個月後視為送達, 並且可以在這個時候嘗試。
判決生效後,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便法院依法以被執行人的名義執行財產,甚至可能被法院列入失信判決債務人名單和限制高消費名單, 將對被執行人的生活、工作、出行等方面產生重大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提起訴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被告人明確; (三)有具體訴訟主張、事實和理由的;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和受理訴訟人民法院管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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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報警,由公安機關審查確定案件性質,符合詐騙立案條件的,立案偵查,對方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您也可以通過準備訴訟材料、收集相關證據、申請執行、凍結拍賣財產以償還債務等方式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通過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債權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 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轉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情況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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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問題。
你好。 我的朋友給了我三百萬,讓我做一輛二手車。
借款不還款的,任何人不得向借款人所在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可以缺席審理或者缺席判決。 您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判決。 如果債務人是第一人,則向擔保人主張債權人的權利。
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利用國家的強制力,根據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的具體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履行義務。
然後就找不到了。
問題。 但是在兩個月的時間裡,我失去了所有的錢。
右。 逝。
我屬於什麼性質。
要想逃避債務,你對對方很熟悉,你也無法避免。
對方可以向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可以缺席審理案件,缺席判決。 您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判決。 如果債務人是第一人,則向擔保人主張債權人的權利。
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利用國家的強制力,根據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的具體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履行義務。
當需要建立借貸關係時,在債務關係中,可能存在抵押人和債務人。 很多人不了解借貸關係中抵押人和債務人的區別,以至於他們的一些合法權利得不到保障。 抵押人是向債權人提供抵押擔保以保證自己或他人履行債務的人。 >>>More
貸款人是“借款人”的對稱性。 它也被稱為“借給人”。 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款合同中,一方將貨款或者實物交付給借款人,供其所有權或者使用,並按照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收回同型別、同數量、同質的等值貨幣或者同質實物或者原有貨的一方。 >>>More
擔保人與借款人的合同(示例):
具體而言,根據《保證法》第16條和《民法通則》第89條的規定,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 >>>More
借款人是指在信貸活動中,以自己的信用、財產作為擔保或者以第三方作為擔保向貸款人借款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 貸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方借款並在到期時連本帶利歸還貸款的合同。 《民法典》第667條規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貸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