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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成年人侵權的被告是其監護人,通常是其父母。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無訴訟能力的人,應當由其監護人作為法人代理。 法定人員相互推卸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法律規定,訴訟活動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作為法人進行,這意味著法律承認未成年人作為被告的資格。 監護人代表未成年人行事,僅僅是因為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財產人喪失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自有財產賠償。 監護人應適當補足不足,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根據我們的法律,未成年人可以接受和擁有財產。 未成年人有財產的,賠償費用由該財產優先支付。 為了追究未成年人的賠償責任,應在訴訟程式和判決中澄清未成年人的被告身份。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監護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依法規定,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監護人將承擔判決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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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八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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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少年是被告。
2. 監護人是被告。
3. 未成年人和監護人是共同被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被剝奪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監護人因突發事件、飢餓等突發事件暫時不能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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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少年是被告。
2、皇兄的監護人為被告。
3. 未成年人和監護人是共同被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突發事件等突發事件,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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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屈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人,喪失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從自己的財產中支付賠償金; 監護人應補足不足部分。
第一百八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監護人委託他人履行監護職責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受託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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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沒有民事隱瞞的財產人轉為有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自有財產支付賠償; 監護人應補足不足部分。
第一百八十九條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監護人委託他人履行監護職責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受託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014年10月12日,14歲的女孩王某和她25歲的男友試圖搶劫一名計程車司機。 男友控制司機後,王某用隨身攜帶的跳刀側身刺向司機的臀部和腹部。 在被刺了50多次後,司機死亡。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