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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函又稱確認函,是指審計師向第三方傳送函件,確認被審計單位會計記錄所載事項的一種方法。
詳:
注意
1.區分銀行餘額確認和銀行金額確認。 餘額是在某個截止點之前發生的所有金額的最終結果,可以通過確認銀行餘額來確認某個時間點的銀行餘額是否真實。 發生的金額是交易時的原始記錄,可以通過確認某筆銀行交易是否實際發生來確認銀行的金額。
例如,在驗證投資者是否使用貨幣資金進行投資時,銀行確認函是對銀行金額的確認。 在對資產負債表中列出的銀行存款專案進行審計的情況下,銀行確認是對銀行餘額的確認。
2.正確簽署印章。 寄件人應在公章上簽名。 答辯方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資料證明無誤”和“資料不符,需要說明事項”的單位公章上簽字,由辦理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單位內部組織的公章不能用單位的公章代替。
3、如實填寫,及時回覆。 寄件人應根據單位的賬簿和記錄如實填寫資訊,作為答覆方的金融機構應核對原始記錄,逐一填寫銀行確認函專案,填寫完畢後及時回覆會計師事務所, 並按照相關規定向寄件人收取確認費。
4、注意銀行保兌範圍。 銀行保兌不僅包括餘額處於截止點的銀行,還包括存款、借款、託管**和應付票據的賬戶。 因為存款賬戶可能已經關閉,但仍有銀行借款或其他負債; 也有可能借款賬戶已經關閉,但仍有未支付的利息。
5.確認程式應適當。 註冊會計師寫好確認函並提交被審計單位蓋章後,應親自傳送確認函,不應將確認函交給客戶。
6、確認書的工作稿應完整。 銀行確認書清單、寄送確認函的郵資收據影印件、到銀行現場確認工作記錄應填寫完整,並附在銀行的相關專案審批表上。 正確使用銀行保兌函,對於提高會計資訊質量,保證銀行相關專案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具有重要意義。
以上內容參考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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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認銀行與公司之間的相關業務是真實的,會計師事務所向銀行出具乙份檔案,由銀行蓋章,視為真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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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如果你在某商場工作,而公司打算在某個社群做廣告,你需要向商場內的商家徵求廣告意向。 因此,您需要先起草一封廣告招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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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確認函》的法律性質是判斷是和解函還是催款函,文字是否反映明示或默示表達要求還款和主張權利的意向,包括“請盡快按合同付款”等抽象表述,而不是主動表達還是不表達“只對賬不收款”。 因此,如果確認函僅包含上述文字記錄,則仍用於對賬目的,不影響訴訟時效。
作為審計的常見程式和方法,確認包括查詢和確認。 查詢是審計師向有關人員進行書面或口頭查詢以獲取審計證據的一種方法。 確認是指審計師向第三方傳送信函進行確認,以確認被審計單位會計記錄中所載事項的方法。
查詢是審計人員為獲取審計證據而對有關人員進行書面或口頭查詢的一種方式,通訊是指審計人員向第三方傳送信函確認,以確認被審計單位會計記錄中所載事項的一種方法。
銀行保函是向銀行傳送確認銀行存款、銀行貸款、託管**、應付票據等信函,金融機構應按照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有關檔案的要求作出確認性答覆。
企業確認函是企業為核實物業盤點中當前付款的真實性而嚮往來單位發出的一種驗證函。 會計師在年底審計時與銀行確認賬戶餘額是很常見的,如果是這種情況,銀行當然會根據銀行的實際賬戶餘額進行開具。 一些銀行還收取蓋章確認函的費用。
確認書的分類]。
根據所諮詢的不同證人,確認函可分為:
1、銀行保函:發給被審計單位的存款銀行和借款銀行的確認函,用於核對被審計單位銀行存款在特定日期(一般為資產負債表日,下同)的餘額、存在和所有權,以及貸款的餘額、完整性和估值。
乙份完整的銀行確認函一般包括:存款、貸款、登出賬戶、委託存款、委託貸款、擔保、承兌單、貼現單、托收單、信用證、外匯合同、存管**等重大事項。
2、企業確認函:為核實被審計單位在某一特定日期的債權或債務的存在及權利或義務而向被審計單位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發出的確認函。 商業確認函通常包括雙方在特定日期的交易餘額。
3、律師確認函:發給為被審計單位及其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的確認函,用於檢查被審計單位是否有任何未決訴訟及其在特定日期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律師費的結算情況。
4、其他確認函:發給保險公司、**交易所或**部門等其他機構的確認函,用於核對保險合同條款、被審計單位持有的可轉讓**或註冊資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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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詢價函又稱詢函,是指審計師為確認被審計單位會計記錄中所載事項而向第三方發出函函進行確認的一種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向書,應當滿足下列條件:(一)內容明確; (2) 如果意向書表明要約人家屬已接受意向書,則要約人受意向書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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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徵求XX號意見的信》(創始人副標題《宋提》第2號)(以下簡稱《宋3字》)是主要的傳送機關:正文,說明問題,徵求意見。
我特此通知您,希望盡快回覆。
發行郵票。 撰寫日期。
注:***辦公廳十三份正式檔案均無招標函。 因此,徵求意見函仍以正式信函的格式填寫。 這是因為這封信本身適用於無關下屬機關之間的相互協商,提出和回答問題,請求批准和答覆批准事項。
在寫作方向上,不僅可以在平行機構之間書寫,還可以在不從屬的機構之間書寫,包括更高或更低階別的機構。 在適用內容上,除主要用於非下屬機關相互洽談工作、提問答疑問外,還可以請求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上級機關對上級機關的具體事項查詢,也可以由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詢問或批准請求作出答覆,也可以由上級機關督促下級機關處理有關事項,如要求下級機關提交報告、資料、統計數字等。 此外,上級機構有時可以使用信件對原始檔案進行細微的補充或更正。 然而,這種情況很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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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意見可以留著,不要求下屬把所有檔案都回覆,這樣上級部門就不忙了。 如果是上級部門明確要求的回覆,可以按照要求的格式進行上報,最簡單的第一句話,稍微複雜一點形成向上的文字報告,視公升級檔案的要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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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函又稱確認函,是審計師向第三方傳送函件,確認被審計單位會計記錄所載事項的一種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2條規定,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意向的大膽表達,意向表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明確; (2) 如果表示已接受要約人的接受,則要約人應受意向書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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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函加蓋單位公章、財務印章、法人印章,由審計師或者其他鑑證業務執行人以被審計單位的名義向被審計人出具,以獲取被審計單位相關資訊或現狀的陳述, 是銀行向被審計單位的存款銀行和借款銀行出具的確認函。
銀行預留印章是企業在銀行開戶,開戶時需要在銀行預留印章。 印章應蓋在一張卡片紙上並留在銀行。 企業需要通過銀行進行對外支付時,必須先填寫對外支付申請書,申請書必須有上述印章。
經核對後,銀行確認對外支付申請書上的印章與預留印章一致的,即可代為企業進行支付。
銀行預留印章管理要求:
1、存款人為單位的,預留銀行印章為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印章加上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的簽名或印章。 交存人為個人的,保留的簽名或者印章應為個人的簽名或者印章。
2、存款人在銀行的預留簽名、戈登印章或金融專用印章的名稱,應當與申請的銀行結算賬戶上記載的存款人姓名和存款人出具的開戶證明一致。